【提案】关于推动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发展的建议
来源: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 时间:2017-03-02 00:00:00 编辑:胡文生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征信系统建设还有待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缺乏统一的标准等原因,目前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征信行为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目前我国仅有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完整规范企业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的界定、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失信法律边界的界定等方面都处于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状态,严重阻碍了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二是企业征信数据源相对封闭。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公开渠道的搜索;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合法公开的渠道调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者实践中技术条件上的限制,除了企业工商信息和部分司法信息以外,企业的其他信用数据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成为阻碍企业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不平衡。我国的征信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城市,其他城市专业的征信公司数量很少。除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之外,目前国内征信市场上虽有数十家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由于政府在外资机构准入和行业准入管理方面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所以目前那些实力强大的外资征信机构已成为国内征信市场的主体。而国内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高学历从业人员比重较低。
四是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的失信行为没有特别有效的惩罚力度和方式。由于企业的失信行为没有被完全披露,导致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客观上降低了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对诚信企业也是一种间接伤害。
为此,我们建议:
一、出台企业征信数据披露法,促进企业征信数据源的开放。一是出台企业征信数据披露法。尽快出台关于企业征信数据开放的法律或法规,以便能够清晰地界定企业征信数据的范围,明确企业隐私信息的边界,并且赋予征信机构征集信用数据、制作征信报告的权利,允许其合法地传播或经营经过整合、处理后的数据。此外,建议考虑修改与企业征信数据开放相冲突的《商业银行法》、《统计法》和《保密法》等部分现行法律。二是立法的同时注重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必要在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明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强调征信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于征信过程中侵犯隐私权或者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害,有关责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规定征信机构只有在下列情形时才能披露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被征信企业同意的;依法设立或需要设立交易、服务、合作等经济关系的;征信企业之间交换数据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查询有关信息的;向企业求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其他情况。
二、允许征信企业接入央行征信平台
允许征信类企业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帮助建立综合型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机构之间的对接机制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同时,征信企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后,通过放贷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其威慑作用,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也可通过自身平台上的“软信息”对征信企业发展起到完善作用。实现相关信用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征信行业效率的提升。
三、加强对征信行业监管和扶持,发展规范化的征信机构。一方面要加强中小企业征信机构的行业监管和政策扶持,包括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监管主体地位,以防止对中小企业征信机构的多头重复监管和避免监管真空,确保中小企业征信机构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对中小企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信息数据获取和扩散、对偿付历史数据时间期限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管,构建征信监管框架;在政策上对采用新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大数据征信机构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如给与税收减免优惠、对技术研发人员进行住房补贴、保护其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等,以鼓励行业的技术迭代和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要规范国内征信机构的商业行为。要求中小企业征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商业化模式在市场上展开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增强交易主体的信用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调查、登记、评价、管理等征信机构的组织结构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征信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培育现代化的征信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提升信用管理能力;加强中小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现代化电子技术能力,培养信息管理人才,增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要加强中小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
建议承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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