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与资源合理利用:生态健康论坛上的专家学者说了啥



    周健民(农工党江苏省委会主委,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土壤安全是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基础。我国人多地少,土壤资源的高强度利用就成为必然,大量农用化学品的投入就不可避免。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对土壤质量带来深刻影响,也对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冲击。我国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及粗放的发展模式不仅占用了大量高质量的耕地,而且也严重威胁到土壤质量安全,特别是大量污染物的排放,使土壤污染面积扩大,污染程度加剧,又进一步影响到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研究表明自第二次土壤普查后,我国主要耕地土壤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东北黑土土壤肥力普遍下降,其他区域总体上虽有提升,但也存在着养分非均衡化、次生盐渍化、水土流失、大面积酸化、土壤污染加剧等问题。要保障我国的土壤安全,必须加大土壤监测力度,摸清家底,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消除土壤障碍,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用化学品的利用效率,防止土壤污染和对环境带来冲击,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实现农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优平衡。



    王夏晖(研究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规划部主任、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我国是土壤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也是土壤保护面临压力最大的国家,必须确保土壤数量与质量的“双重”安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仍处于起步阶段,立法滞后,底数不清,技术薄弱,能力不足,资金缺乏,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形成。针对土壤环境面临的诸多问题,要突出“防、控、治”三大领域,运用好经济政策、市场机制、行政考核三类调控手段,建立责任落实、资金投入、科技支撑、公众参与四大推进机制,实施土壤环境红线管控、加快土壤环境立法、建立分区分类标准、建立适用技术体系、推进要素协同治理、创新土地管理制度等重大任务。



    胡清(南方科技大学教授,南科大环境学院党委书记,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主任):在阐述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市场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介绍美国、荷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和台湾地区如何从土壤污染事故到建立污染场地的管理体系,以及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的资金、责任认定划分、管理和技术体系方面的经验,并以国外几个事例简要介绍了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流程和结果,从中初步总结了适用于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创新探索模式和方法。



    於方(研究员,现任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副主任):近年来,大量工业搬迁场地的调查发现存在严重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各类矿山的不规范生产管理导致周边环境安全和居民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各类废渣、废水倾倒、泄露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目前环保部与司法部拟联合出台的相关文件,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一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事项。虽然目前国家针对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调查、评估和修复颁布了一系列标准规范,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除了涉及工业污染场地外,还涉及到矿山、农田、沟塘等非典型工业污染场地,同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直接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除了土壤和地下水的调查修复问题以外,还包括土壤和地下水的期间损失的修复与赔偿、永久性损害的赔偿问题等。为此,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组织相关行业研究机构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了专项研究,本报告总结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现有制度体系,介绍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的研究编制进展与两个典型案例,就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到的程序规范与损害判定、损害量化、损失计算等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陈同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研究员):在发言中谈到了全国土壤污染概况及其危害、土壤修复的必要性;污染土壤修复和安全利用的策略及其优缺点比较;分析土壤修复的潜力和发展情景;通过案例分析分享我国第一个大型土壤修复工程案例(环江农田土壤修复模式)及其效益分析。



    林玉锁(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面对我国现阶段严峻的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产品土壤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等环境问题,其中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是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于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也与国外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确定技术导则》。为配合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分别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和《污染场地调查技术导则》、《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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