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方案,确定今年2月到12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地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国家推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是解决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有效举措之一,也是需求趋势。未来很可能成为居家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开展催生了一个新名词“网约护士”。“网约护士”是指通过网络,联系护理人员上门进行医疗服务的活动。这个概念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个陌生词。但不久后,我们中很多人将对这个陌生词不再陌生。
一、“网约护士”服务存在的相关问题
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伴随问题的出现。“网约护士”也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与医疗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并且对“网约护士”平台进行暗访调研。汇总了如下问题:
(一)“网约护士”服务的准入机制问题
“网约护士”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公立或民营医疗机构兼职护士;二是“专职”人员,即平台有自属人才库(平台自称护士站),主要问题集中在第二来源。“专职人员”属于已经脱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那么他们的资质和水平如何保证?资质问题,平台一般采取挂靠在民营医院的方式,保持有效性。水平问题呢?平台要求“网约护士”有五年执业资质。“挂靠”可以保证护士执业资质有效性,但能否保证有丰富的一线临床经验,是个未知数。
(二)“网约护士”的收费问题
目前,至少有十余个版本的“网约护士”APP平台在市场上运行,价格参差不齐。比如定位在上海、以输液服务为例,“金牌护士”上门服务定价为189元,“滴滴护士”的高级输液服务则需268元。在不考虑交通费用、上门服务等各项成本之下,这两者要比三级医院的收费高出十倍左右。这么高的价格定位,普通家庭很难承受,商业逐利无可厚非,但必须遵循国家推动这项服务的初衷。
(三)医—护分离的风险问题
“网约护士”上门服务,是医(医院)—护分离的服务,即脱离医院监督的服务。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医疗突发意外,因为缺乏急救器材等,护士可能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而护士上门服务时,药品多由患者提供,药品本身的合法性、药品储存条件是否合规、是否受到污染也存在问题。
(四)“网约护士”的安全问题
当前,医患矛盾依然紧张。“网约护士”离开医疗机构上门为患者服务,同患者“零距离”接触,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护士首当其冲成为患者和家属“打击”的对象。另外,“网约护士”还可能面对语言侮辱,性骚扰等问题。
除以上问题,还有医疗事故的权责问题、平台监督及相关部门监管等问题。
二、关于完善“网约护士”服务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建立“网约护士”平台与医院相结合的一体化服务合作机制
医疗活动是综合性,多员参与的服务活动。每一位医护人员和每一项诊疗活动都要依托医院整体综合服务这个平台。但是“网约护士”是医—护分离的医疗活动,医—护分离存在一定风险。所以,建议建立“网约护士”平台与医院相结合的一体化服务合作机制。所谓一体化服务合作机制是指:平台负责人员管理、服务联系、人员派出,医疗服务项目操作等;医院建立合作“绿色通道”,负责平台人员培训,突发情况处理(平台要开设现场视频指导功能)、药品审核、医疗活动开展前的风险评估等。通俗来说,就是平台不能孤立行动,要依托一所正规医院。
(二)建议尽快填补监管空白,使“网约护士”更趋合理
“网约护士”处在起步阶段,各种运转活动还存在很多监管空白。这个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重点应在对平台的监管上。主要包括:对平台聘入护士资质的审核监管、对平台医疗服务活动质量的监管等。“网约护士”平台要开通“监管窗口”,与卫生管理部门相关平台进行对接。卫生管理部门通过监管数据,如患者投诉数、满意度情况等,定期对各平台开展审核督导,进行服务质量排名,定期在各大媒体进行排名公布。对于平台聘入护士资质的审核,卫生管理部门要制定资质审核制度,不能平台说合格就合格,应要求平台将聘入护士送到正规医院或指定机构进行技能评定,正规医院或指定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入职。
(三)建议价格定位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浮动定价
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在工商管理、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制定。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合理定价,不能各城市“一视同仁”,价格应是浮动性的,要随当地生活水平的变化,在合理区间上下浮动。并且,建议相关部门对各平台服务价格划定一个统一标准,平台之间的价格差异要参考标准,不能过于离谱。平台开展的一些特色医疗加价服务,要向工商、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报备,说明加价理由,经管理部门调查研究,同意实行后方可开展。
(四)建议逐步完善“网约护士”相关法律法规
“网约护士”是新兴事物,不仅存在一些监管空白,也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空白。比如,“网约护士”的行业标准、风险规避制度、医疗事故权责的法律依据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王大力、芦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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