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成都市委会关于完善营改增减税效应保障机制的建议

   
营改增是我国新时期实施的最重要的税制改革之一,其改革力度之大、涉及主体之多、利益调整之烈均为近年罕见。营改增初衷为实施结构性减税,降低纳税人特别是现代服务业货劳税负担。其基本原理是: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商品和服务在市场流转中存在的增值税与营业税间的重复征税现象,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税效应是营改增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核心。201651日起,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内及全部服务行业中实施。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从现实情况看,囿于各种限制,营改增减税效应发挥受到较多限制。为充分实现营改增减税效应,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出台补丁政策,消除政策盲点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为推动服务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及时出台了财税[2016]36号文及后续一系列公告。但由于涉及的行业较多,各行业的业务流程及商业模式各不相同,上述一系列政策并没有全部解决试点行业单位所面临的实操问题。在此情形下,省级国税机关为使营改增政策落地,只能通过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工作指引以解决实操问题。这一问题在房地产及建筑行业尤为突出。当各地对同一具体问题的操作口径界定不同时,一方面,纳税人在跨区经营时面临着较大的纳税风险,不利于纳税人税负降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具体案例的税务解决程序中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更大。从我国现实看,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结果往往是增加纳税人税负。因此,为切实降低纳税人税负,实现营改增减税效应,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制定颁布营改增补丁性政策,消除现有政策盲点,减小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空间,降低税务风险。
2.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程序,做到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应抵尽抵”
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少,但却贡献了增值税收入的大头。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动直接决定了营改增减税效应的大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不仅受销项税额大小的影响,而且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相关。营改增试点政策所涉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都等于或大幅高于原来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适用税率由3%提升为11%,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其适用税率增幅达266.67%。若这些行业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一些应抵进项税无法抵扣时,很可能导致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增加,与营改增制度设计的减税初衷背道而驰。为切实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一方面,在确保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可抵扣票据认证范围,切实降低一般纳税人税负;另一方面,应放松对一般纳税人进项税“生产经营性质”界定的人为管制,不能出于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的进项税支出做“有罪推定”。只要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而真实发生的进项税都应准予扣除。
3.加快推进直接税改革,为营改增减税效应的发挥拓展空间
从我国税制改革大格局看,营改增是税制结构优化的重要一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间接税与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的此消彼长将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营改增就是要通过降低纳税人间接税负担,从而使间接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下降。这一比重的下降不是静态和孤立的,而必须以直接税比重提高为支撑和基础。从具体税种看,直接税改革则主要体现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特别是房地产税改革。
可以预期,若直接税改革没有实质推动,在财政支出刚性的现实约束下,营改增的减税空间必然受到极大制约。因此,积极推动直接税改革将为间接税比重的相对下降拓展空间,为营改增减税效应的充分发挥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作者:张伦伦,农工党党员、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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