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安全对人类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各地土壤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广东、湖南等地发现的镉超标“毒大米”,江苏常州的“毒地”等都是例子。全国土壤污染普查结果表明,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志着土壤污染防治已经成为“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土壤环境标准是评价土壤环境风险、土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至关重要依据。国家现行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全国通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土壤类型差异考虑不足。我国土壤类型多,同一土壤元素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土壤中的含量及活性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导致一些区域的指标限值较为宽松,未能达到保护土壤环境安全的目的;而在一些区域表现为标准又过于严格,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
二是纳入标准控制的污染物指标不尽合理。现行标准控制的污染物指标10种(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六六六、DDT),其中铅的定值偏高,而镍和镉的限制偏严;控制指标以污染物全量设定限值,未能充分考虑不同土壤具有不同理化性质而导致污染物活性(特别是重金属)差异;而六六六和DDT农药已经停止使用多年,而目前常见的多氯联苯类、多环芳烃类、有机农药类等未纳入标准控制。
三是现行的标准未充分考虑土壤污染物对生物受体的毒性效应。农作物可食部分的污染物含量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各区域之间气候差异大,土壤中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气候带同一农作物的吸收差异较大,且农作物品种繁多,供试的作物品种有限,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是现行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未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方式的差异。我国土地利用方式主要有自然生态保护用地、农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不同土地利用对暴露人群的环境健康影响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
为了适应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急需的环境标准问题,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议结合我国国情,取消用一个土壤质量标准衡量所有土壤类型的惯例,依据我国分布的主要土壤类型分别制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调整、完善标准控制指标的内容及限值。鉴于重金属元素性质的特殊性和在土壤中的难去除性,建议在设定控制指标限值时,主要考虑重金属化合物有效态的阈值,并结合农产品安全质量加以确定。
二是尽快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实施的保护目的和土地的不同利用方式,分类制订自然生态保护用地、农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环境质量标准,明确标准控制污染物的指标及限值,确保土壤环境安全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三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的基础研究。建议国家设立研究专项,加强土壤污染领域相关问题研究,开展不同区域、不同土壤类型土壤污染物的临界负荷研究,土壤中污染物迁移转化机理研究,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提出与区域气候特征、地质条件和主要土壤类型相适应的控制阈值,为标准制订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研究与标准实施相匹配的检验方法及技术规范,确保标准制订的数据可靠性和检验方法的一致性。(易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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