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因方便和经济,成为大量城市居民的出行首选,数量远超机动车保有量。电动车中,90%以上为“超标”车,这些车辆在使用中超速、超载、侵走机动车道、冲红灯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以成都市为例,近几年来每年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例案总数和死伤人数均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25%-30%,每年导致300多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300余万元。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规范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交通发展不能忽视和回避的重大课题。
但与社会现状脱节的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明显的不足与滞后。而立法层面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电动自行车定性,也即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唯有明确前提,才能有针对性地配套具体法律法规予以有效规范和管理。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对待,并在驾驶门槛、法律责任和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享有非机动车的“优待”。但这种做法,和电动自行车的自身特点及“高风险、高危害”现状不相匹配,应在立法和修法层面予以调整和规范。
对此,建议通过立法和修法,将广义称谓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细化分类,分为“电动助力自行车”以及“电动摩托车”两类,并将“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范畴,按照机动车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持证驾驶、上牌驾驶,建立“电动摩托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在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评定、处罚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从驱动原理上看,“电动摩托车”应属机动车,“电动助力自行车”应属非机动车。
2、“电动摩托车”因其自身特点,操作不易,且一旦造成事故,伤害后果远比一般自行车(非机动车)大得多,不宜将其定性为非机动车。
3、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操作难度的“电动摩托车”,若定性为非机动车,则缺乏有效的驾驶资格管理和限制。
4、“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员未纳入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体系,导致大量驾驶人员没有树立遵守交通规则的守法意识,交通违法现象普遍。
5、“电动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后,缺乏有效的保险制度予以救济。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可以显见将“电动摩托车”定性为机动车的必要性。因此,为解决这一定性问题,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建立和完善配套的相关制度规则。具体为:
1、通过修法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新增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条款,并将“电动摩托车”予以明确定义,纳入机动车的范畴。
2、通过修法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机动车与“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3、通过修法程序,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增“电动摩托车”的驾驶车型,并对驾驶条件和驾驶考核等内容予以配套规定。
4、在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电动摩托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则,可参照摩托车的规则适当予以放宽和优惠。
(作者:侯一平,农工党党员、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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