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中共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制保障,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历史使命。近年来,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虽然做了一些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整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不足。近年来,环境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但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不足1%。司法作为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一是司法程序启动难,环境资源诉讼取证困难、程序复杂;二是案件事实认定难,鉴定费用高,周期长;三是案件判决执行难,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二)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程度不够。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而目前地方有资质的环境鉴定评估机构非常缺乏,环境资源审判法官人员力量不足,专业知识缺乏、实践机会较少,难以达到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的需要。
(三)环境资源审判的外部环境不佳。一是一些地方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认识还不到位,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抱有抵触的情绪;二是环境司法标准相对缺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清晰。
(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不紧。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不清,实践中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与检察机关之间沟通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促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为目的,加大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一是各级法院要抓好三大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水资源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选取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环境资源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三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帮助法院解决在环境司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二)以提升保护实效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一方面要依法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根据当前环境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时明确重点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类案审理标准,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惩戒作用。坚持严判重罚,重视推广生态修复机制,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以形成合力为目标,有效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性,构建法院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弥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避免因为衔接上的漏洞使违法行为逃避应有的惩罚。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四)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打造专家型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为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吴建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江苏省委会驻会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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