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督导无法作为现象应引起重视


 
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据统计,截止2013年底,教育部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超过99%的中小学校实现了挂牌督导,与此同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也制定了关于许多条款,按照督学的职责来看挂牌督导应当对学校教学起到监督作用。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省以下教育督导存在难作为和不作为现象,教育督导工作不容乐观。从近两年以河北衡水中学、安徽毛坦厂中学为代表一些典型的违规办学行为来看,明显是监督出了问题,教育督导工作在地方落实较难。
问题主要成因:
1、督导机构不具有独立性,督导权威性不够。除中央之外,绝大多数地方教育督导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和指派。据调查,九成以上教育督导室实际由属地教育局管理。教育督导机构虽名义上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但调查发现,实践中有57.5%的督导室作为属地教育局内设科室,37.9%由属地教育局代管,仅有4.6%的教育督导室由同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66.2%的教育督导室领导由教育局各级领导兼任且与教育局合署办公。从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反映来看,基本看不见督导员或者干脆不清楚教育督导的工作性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虽然于2014年颁布《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由于省及以下政府的教育政绩观基本没有大的改变,教育督导已经成为随着地方政府和教育局的高考指挥棒运作的机构,导致督导无法作为,极大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3、从督导队伍的形成途径来看,各地的专职督导事实上是一种级别待遇的安排,而不是一种具有硬性岗位职责的职位,这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审视的。
4、教育督导员工作缺乏规范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制度给以保障。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执行细则与评价指标,条例”在督政方面内容涉及太少,对督学对象也缺乏明晰的规定。建议如下:
  一、从教育督导的本质来看,教育督导应属于高层次监督。国家尽快出台文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督导工作直接向各级人大负责,避免成为地方政府和教育局工作的附属。
二、参照教师准入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督学资格考试(审核)准入制度,明确督学在职业发展、工资待遇、在职培训等方面政策,确定督学数量与学生(学校)数量的比例,专、兼职督学的比例以及兼职督学的工作内容要求。
 三、建议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实施细则》,对督学、督政的内容与标准、督导工作流程作出指导性的规定。
 四、各级党委应规定督政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学结果作为教育系统干部考核、奖惩的首要依据,对督导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学校实行问责制度。建立举报制度,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监督,一旦发现渎职现象,应该立即给以惩罚,并在当地公开媒体上公布,保证督导员队伍认真履职。 (农工党辽宁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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