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生态问题首要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

    宣城市农村生态能源局副局长、宣城市政协委员、农工党宣城市委会(筹)副主委肖翠珍反映:农村环保队伍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的环保职能,未把乡镇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明确其环保职能,导致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及经费投入无法可依,影响到农村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在基层得不到重视,农业综合站地位低,无级别。存在农业污染事故无人管、农业环保咨询无处问的现象。

    近年来一些省份如浙江省在此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乡镇环保派出机构队伍不断壮大,目前,浙江省已在乡镇一级建立环保派出机构170个,覆盖50多个县(市、区),有力推动当地环保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此建议:

    (一)下移环保工作重心。 在人事编制不足的乡镇,县级环保机构在中心乡镇划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扩大有效的环保监管覆盖面。

    (二)建立乡镇独立环保机构。要综合考虑各乡镇所辖面积、人口、监管企业数量等方面,建立独立环保机构,额定各乡镇环保人员编制,通过内部调剂、公开招录等方式保证人员到岗到位。该机构的级别应与当地民政办、司法所、水利办等机构等同,要求重点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主要职责是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对村域的环境进行规划管理,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在乡镇政府内部挂环保办公室牌子,设置乡镇环保专管员职位1-2个,专职从事乡镇环保工作,人员编制归乡镇政府管理,县(市、区)环保局负责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三)加大工作指导。国家、省、市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监测、监察能力建设上,给予县(市、区)、乡(镇)两级更多的倾斜支持,不断提升基层环保人员监管水平。改变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式监管,增加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测设备。各级财政把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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