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医疗待遇

    农工党合肥市委会办公室王娟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法律释义中提供了多达十二条的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建议,各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很多奖励措施,涉及到独生子女入学、就业、健康体检、独生子女家庭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方面面内容。但实际情况却是很多措施很难实实在在落地。独生子女并未感受到任何教育、医疗、就业、保障方面的“优待”。独身子女及其父母更为以后的家庭养老、医疗而忧心忡忡。主要表现在:

    一、非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父母间工资、退休待遇相差无几。非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父母在职时工资待遇差别仅为每月的独生子女奖励15元,这种奖励按照各地规定仅能发放到子女年满14、16或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如果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退休金为每月2700元,独生子女父母可每月领取退休金2850元。每月150月的差距难以弥补养老压力的差异。很多地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补助仅为1000—2000元。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医疗保障无任何“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医疗报销政策无任何优惠,很多独生子女成年后,离开父母所在城市在外地定居,父母患病一旦选择到子女所在城市治疗,就面临着全自费的经济压力。

    为此建议:

    一、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在职时每月奖励资金的额度,并且一直发放至独生子女父母死亡。

    二、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及退休一次性补助额度。由国家制定中、东、西部最低标准,防止部分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过低。

    三、对于独生子女与父母参加医疗保险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允许父母医疗保险转入其独生子女所在城市,切实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年老生病在本地无人照顾,去子女所在城市全自费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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