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要讲的题目是“关于率先制订《广东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建议”。保障性住房是我国政府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体现社会公平。然而近年来,各地不断被曝光的负面新闻如申请资格造假、“保障房别墅”、开豪车住保障房、“保障房空置率高”、申请人弃购弃租,另一方面,保障房的供应远远无法满足民众需求,申请人望眼欲穿,长时期排队等候,这些问题使得公众对保障房公平性和实际效果的质疑越来越多,
一方面,保障房项目投入的巨额财政资金已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保障房项目中存在的蜗牛建设、审批繁琐、腐败、违规、违法等行为不但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效果,反而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申请公租房,吓跑申请人。手握七个证,一等九十天”,这让普通民众对保障性住房如何能满意得起来!
据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最新的民调显示,民众对政府住房保障工作总体评价不高,尤其对保障房的供给数量和分配方式不满。保障房项目何去何从?地方政府骑虎难下,保障房似乎被沦为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造成目前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主观上,政府自己臆定并以产权体现的“居者有其屋”的错误责任感;客观上,现行的保障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无法避免利益输送、利益关联、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等腐败现象;效果上,为了实现某种想当然的公平而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为了理想化缓解某些矛盾而引发了更多矛盾,且违背基本规律和法治精神。本来一项利民惠民的政策不但未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反而备受诟病,不断遭受社会质疑,最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监管体系的落后。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要转变观念,改变过去为一小部分人提供廉价产权住房的决策行为。政府没有义务满足民众的房屋产权需要,保障性住房的本质是给予低收入群体或其他依法界定的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居住”保障而非“产权”保障,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居民住房自有率在70%以下,香港是国际上公认的实行住房保障较成功的地区,其住房自有率也只有53%;因此中国城市住房保障的目标应该是保障“有房住”,而不是“有房产”。我们建议:从法律法规入手,作为敢为天下先的广东,作为经济龙头的广东,作为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广东应该勇于担当,在全国率先制订《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从制度层面保证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的期盼能够实现。制定条例时注意系统化、整体化、统一化,严格准入、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保证在阳光下运行。
我们希望通过制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将政府的政策红利发挥到极致,同时最大程度减少问题和矛盾,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切实享受政府雪中送炭的温暖,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体面、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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