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309号
案 由:关于完善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提案
提 案 人:农工党中央
内 容: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过去几年,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加快建立水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从2008年开始,国务院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实施了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为此,农工党中央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提出“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中线水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完善水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认识
南水北调水源的水质安全是中线工程成功的关键。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保护者涉及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的陕西、湖北、河南3省7地(市)的40县(市、区),土地总面积8.81万km2,大多为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经济发展的要求十分迫切,地方政府面临脱贫和发展经济的巨大压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给库区带来了巨大挑战,除了淹没移民问题、税收损失外,高标准的水质保护要求带来的压力明显,库区人民发展权利的丧失需要得到弥补,迫切需要加快完善和建立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政策制定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丹江口库区水质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与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标,以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区域发展需求为前提,协调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等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环境补偿政策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能增强环境保护能力,有效遏制水源区水质恶化趋势,促进各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正常发挥,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改善水源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实现受水区的经济社会高效发展和水源区、影响区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环境补偿要坚持:公平和谐,共同发展;中央统筹、地方参与;科学制定、注重实效;多种策略、分步实施等原则。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主要是由工程下游受水地区所享受,受水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作为补偿主体。补偿的客体或对象是因保护水源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污染治理投入成本增加,发展机会丧失的地方政府、关停企业和收入减少的居民等生态保护贡献者。
生态环境补偿依据应该考虑3种成本,一是中线水源区所招致的损失(如企业关停、移民、淹没和资源的损失)成本;二是水源区为达到(饮用水源)环境的高标准,增加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资及其运行费用成本;三是作为核心水源区,因环保标准的提高致使某些产业发展受限、投资减少等导致发展机会的减少、丧失所致损失成本。
根据我们的调查,水源区预计到2014年调水前需要:投入269.46亿元用于水源区天然林维护、退耕还林(草)工程、荒山造生态林,增加59.34亿元投资城市污水治理,全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每年5.86亿元。继续投入25.32亿元建设垃圾填埋场,每年运行费用1.608亿元。由于提高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水源区关停企业,减少了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等。参照各省人均收入,水源区陕西、湖北、河南每年损失分别73.83亿元、77.03亿元和6.02亿元,合计156.88亿元。
二、完善中线水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是生态环境补偿标准要考虑不同的补偿成本需求。根据我们目前不完全的调查和估算,水源区三省建设期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初步估算为447.1537亿元,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为7.57亿元。如果参照各省人均收入机会损失计算,陕西、湖北、河南的损失成本分别为73.83亿元、77.03亿元和6.02亿元,合计156.88亿元。也就是说,每年需要为三省40多县市提供的生态环境补偿157亿元。因此,建议“十二五”期间逐步提高生态环境补偿水平,争取2014年库区生态环境补偿资金不少于100亿元。
二是制定建设期和运行期差别化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第一阶段建设期(2014年调水前)主要实施政府主导型政策。目前,应该抓紧制定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规定,如生态建设(包括水土保持)、环保投入(工业、生活、面源等)、关停企业损失、人均财力等;结合《规划》的实施,采用一般性转移支付加上规划专项资金的转移,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央政府财政。第二阶段运行期(2014年调水后)主要实施市场主导型政策。主要考虑生态建设及环保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考虑水源区绿色产业的扶持力度,弥补地方发展机会损失。在继续运用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同时,生态环境补偿成本要更多地体现在用户的水价上,可以考虑对调水工程使用者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费。
三是体现不同分区之间的差别化补偿和区别化管理机制。根据流域水质规划将库区及上游水源区划分为水质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根据治理要求和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要求制定不同的补偿水平,体现高标准高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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