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农工党宜昌市委会对农业综合执法存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对策。
农业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部门交叉管理,多头重复执法。
农业行政执法范围涉及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种畜禽、农机具、渔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以来,部门交叉管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现行农业领域2003年虽在农业部门内部推行综合执法,但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能、执法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形式五花八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是各行其是,自成体系。执法主体及其职能不明、执法范围不清,难免造成部门交叉管理,相互扯皮,从而降低执法质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影响政府形象。
涉农法规缺陷,行政执法犯难。
我国现行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多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初制定。有的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市场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法规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如:《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主体的七种对象不包括个体经营,而现实情况是,农药的零售主要是个体经营,生产和批发领域也有相当数量属于个体经营。又如:《肥料登记管理条例》仅对应当登记的肥料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对大量不需要登记的肥料如何管理没有规定等等。
涉农法规的缺陷给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带来困难。比如执法部门对于收缴的假冒伪劣和过期农药因无法可依只能责令经销者退回,可是谁能保证这些退回的假冒伪劣和过期农药不再流入市场?有关蔬菜种子质量问题的投诉日益增多,而执法部门往往因为没有执法依据只能进行调解了事,可这种毫无震慑力的处理,又怎能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机构设置薄弱,执法质量难保。
长期以来,农业执法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宜昌市有13个县(市、区),97个乡镇,270多万农民,仅有502名农业执法人员,其工作负担十分繁重;在机构设置方面,农业行政执法实行市支队、县市区大队的两级管理体制,无法将执法管理工作延伸到乡镇基层;在综合配备方面,农业执法部门从人员到装备与其工作需要差距很大,远远不能保证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财力紧张,有些执法机构只能通过执法创收来解决人员的工资和执法办案经费的不足。实行“收支两条线”后,虽然“以罚代管”、“以罚养队”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但经费不足问题却没有解决,一些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不“变通”,将“罚款”变为“收费”,这种做法直接影响执法公正。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对策
整合现有队伍,提高执法效率。
我国《农业法》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据此建议:可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整合宜昌市现有农业执法队伍,成立市、县级农业综合执法队,经授权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执法,集中行使法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农药管理、植物检疫、肥料管理、农业环境监管、动物检疫等职能,实行名符其实的农业综合执法。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作为市、县(区)农业局二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同时,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严格守法、准确用法、自觉护法,具备综合执法的良好素质。
健全相关制度,加快立法步伐。
农业主管部门在明确农业综合执法管理归口后,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加快农业方面的立法步伐,要按照“急用先立”的要求,及时做好立法内容的调研、立项、上报等工作,加快地方立法工作进程,以促进农业行政管理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更上一层楼。
执法环节延伸,确保农资质量。
将农业行政执法环节向前延伸,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现对农资生产与流通各环节的质量全面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到早期发现、及时查处。二是农资经营主体准入。进一步明确规定农资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提高农资经营者入市的门槛。对违法经营者注销其营业执照,清出市场,并给予处罚。
加强执法监督,杜绝滥用权力。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力量对农业综合执法进行监督,力求有效遏制农业综合执法中可能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杜绝执法机构权力腐败,以维护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威信。(刘志华 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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