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安徽省委反映:上世纪90年代始,一些不法团体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的人际网络,以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黑社会组织、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年来,“经济邪教”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日趋猖獗,我国虽多次打击,但由于打击力度不够,非法传销活动屡禁不止。非法传销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社会稳定。
现行法规存在局限性:2001年,非法传销在我国法律中被正式入罪化,并被明确定性为“非法经营罪”。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法》,明确界定传销和直销,力图从法律上把二者区别开来。但在实践中,对非法传销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农工党安徽省委通过调查发现,如根据规定,通常传销者涉案金额通常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处罚;各地司法机关往往只是对传销人员在传销过程中实施的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如绑架、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进行刑事追诉,而非法传销行为本身则基本没有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再次,传销或变相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此外还要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由于法律上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适用中对于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司法人员存在不同的认识,以致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为此建议:
(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相关法律更加严密。
由于非法传销案件的复杂性,非法传销伴随着很多如非法集资、诈骗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仅依据目前法规追究非法传销罪可能会造成漏罪、重罪轻判,不仅难以起到警示作用,相反更容易让传销人员产生铤而走险的心理。建议刑法《修正案》尽快出台,对如何适用数罪并罚,制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加以完善,使惩治非法传销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对打击非法传销不力和渎职行为,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措施。
(二)建立打击传销综合治理联动机制。
建议中央政府加大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力度,把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纳入各地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考核内容,建立有力的打击传销的联动机制。要以公安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统一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多管齐下严厉打击,确保工作到位,治理有效。
逐步探索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打击传销”信息交换平台和联动机制,通过互联网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传销组织跨省高科技作案导致取证难,仅靠地方公安部门进行打击力度不够,因此,打击非法传销要开创新的机制和办法,将“上线头目”的信息进行统一收集,然后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地区开展抓捕工作,实现全国“一盘棋”。
(三)对于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打击。
严惩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严惩大头目。全国各地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
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加强了高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四)全社会高度重视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消除非法传销活动生长的土壤与环境。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群众组织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非法传销活动的认识。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落实宣传“进社区、进高校、进农村”工作,充分调动部门、社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严惩重罚一些大案要案,用实际案例对广大市民进行教育。
加强对出租房管理,规范出租市场,使非法传销无活动场所。加强对私房出租户的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那些给传销人员提供场地的房主进行重罚,尽全力打造“无传销社区”。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滋生的土壤,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保障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专项经费。
由于办理打击非法传销案件极少能够获取经济利益,案情复杂,查案难度较大,且缺乏资金支持,公安部门受经费、人员等各方面因素限制,对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积极性不够,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因此,对于打击传销还应当有资金保障,建议国家设立打击非法传销的专项基金,以保证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具有充足的经费支持。
农工党安徽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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