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员、安庆市宜秀区政协常委王文保反映: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是最基础性的工作。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具有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的主体资格。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好使用好这笔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资金,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一些城市市郊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除农民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和征地工作经费基本兑付外,拖欠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且数额较大、时间较长。具有关方面反映,在安庆市宜秀区仅区外就拖欠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4500万多元,东部新城征地亦仍拖欠某村民委员会近2000万元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涉及失地农民的最根本利益,是农民以失去原有的生产资料为代价获得的资金补偿,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的及时落实到位,事关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的民生大计,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切实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的清欠力度,督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的及时落实到位。
为此建议:
1、各地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的工作方案,追要所欠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
2、敦促征地相关单位与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完善相关征地手续,及时结算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
3、对确有困难,暂时无法结清的,应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债务主体,商定所欠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的兑付计划,并按规定支付延期利息。
4、对少数不守信用、不履行承诺的债务人,本地政府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追要,给予村民委员会以必要的法律援助,从而有效规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的流失风险。
5、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资金没有及时落实到位的用地单位,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其用地计划,规划部门不批准其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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