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关于尽快制定我国《药(剂)师法》的建议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因滥用药物导致药物不良反应的病人比例占20%左右,其中有5%的病人因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而死亡,居全球死亡原因的第5位。我国因滥用药物造成病人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甚至死亡的情况更为普遍和严重。

为了有效地改变和预防这种非正常的不良反应和死亡等不合理的用药状况,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198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对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监督更加严格,对临床药师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药师在处方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卫生部颁布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对药事质量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院工作的药(剂)师,其重要的职责是审核医生的处方,协助医生达到合理用药、防止药物不良反应、确保病人用药的安全和有效。然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真正主导临床用药的往往是医生,而药师却大多从事一般事务性的工作,难以充分发挥其重要的专业作用,使滥用药物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为药师立法,没有在法律上赋予药师明确的权力和职责,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的责、权、利。药师在工作中无所适从,也无法用法律法规来遏止和监督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尽快制定出我国的《药(剂)师法》势在必行。因此建议以立法的方式使全国药(剂)师的执业走上法律管理的轨道,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药师的资格、职责、地位、作用、权益、义务和管理,从而促进我国药事工作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和提高。

药师法的内容应反映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师工作的明确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明确药师执业的准入管理要求及其资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药师岗位职责、任务以确保合理用药和病人的权益;保护药师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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