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已接近4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实施,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将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在未来一、二十年内,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发展高速公路,必然涉及“筑路”与“占地”问题。妥善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确保千千万万失地农民生计无忧,既是稳步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应采用市场化的土地补偿价格机制。过去高速公路的投资、征地、建设和运营,完全是国家行为,体现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而目前则基本上都是通过企业化方式来运作,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色彩。因此,土地投入应该作为建设成本而不是配套资金来落实。建议将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纳入高速公路的成本预算,采用市场化的土地征用补偿价格机制,减少政府干预,保障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应充分体现公平性和灵活性。当前,国家对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还缺乏相应的规定。建议参照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因高速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而失地的农民补偿规定,使征地补偿有法可依。国家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性是指国家规定补偿的上限和下限,而不是搞一刀切;灵活性是指各级政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适于本地的补偿标准。二是统筹协调铁路与高速公路之间、不同的高速公路之间以及高速公路与商业项目之间的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体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
第三,应制定灵活公正的失地农民确定办法和合理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目标模式。近年来,由于失地农民的确定不公平引起的上访事件日渐增多,急需制定灵活公正的失地农民确定办法。我们认为,对失地农民的确定,只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违背补偿的公平性原则,能够为老百姓接受,就是合理的。
在征地补偿的方式上,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不拖泥带水,往往能得到失地农民的欢迎。但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也存在着被农户无节制地用完后生活无着落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目标模式。江苏省通过制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明确在发放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同时,把安置补助费转换成社会保障,为每个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还把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一部分折算成高速公路的股份,让农民参与分红。这些措施既能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减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又能解决地方政府一次性全部补偿的资金困境。我们认为,江苏的经验建立了一个征地补偿安置的合理目标模式,可总结后在全国推广。
第四,应简化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妥善处理土地占补平衡的问题。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复杂、周期长,一些地方采取先上马后报批的方法,引起了很多纠纷。我们认为,先建后批的口子不能开,但其反映出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重视。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简化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既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也使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高速公路等基础建设上过分强调占补平衡的原则,可能使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把调节气候和保护生态作用的湿地转作耕地;而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西部地区,一些地方还可能会把已退耕的土地重新用于耕作。因此,应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更符合实际的征地占补平衡实施办法,允许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进行一些定向的跨省占补平衡试点,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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