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行政执法证件亟待规范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身份证明,代表着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的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已经成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重要程序和基本环节。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科学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体系,国务院的许多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都在颁发、使用各自的行政执法证件,样式之多,规格之繁杂,使管理相对人应接不暇,真伪难辩,加之行政执法证件的交叉、重叠使用,既增加了广大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难度,加大了行政执法成本,也给一些图谋不轨的人造成可乘之机,进而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为此提出三项改进的建议:

一、执法证件应当标准化。无论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还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均应统一格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方便群众辨认和监督。

二、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属地管理。国家的管理,最终是要落实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生活、工作的管理相对人。因此,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申领省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应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审核和证件的发放,以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除外。

三、禁止使用工作证件代替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是持证人工作单位的证明,它所证明的只是持证人在哪个单位工作,而无法表明持证人在供职单位工作的岗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职权。因此,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申领省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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