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中心的环渤海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在我国对外开放的沿海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环渤海地区的环境和资源问题已经限制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模式不当、体制与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监控能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管理以及各自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各自为政、缺乏合理的协作与分工,尚未形成一体化的发展格局。
要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重点抓好以人口、资源、环境为前提的协调发展,并建立环渤海区域政策法律协调机制,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区域经济。为此建议:
一、建立环渤海地区各省市规划的统一协调机制。在中央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要求各省市在制定省一级规划时必须进行相互磋商,都要以区域的大战略、大目标为发展前提,既要考虑本地区的自身利益,也要顾及对周边地区的不利影响,避免各地区之间的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二、建立环渤海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大力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与生态服务功能重要区,明确划定保护地区或限制发展地区,进行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保护缺水地带的农田和林地,发展生态绿地,改善地表覆盖状态。对于在特定生态区内而可能致贫的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利益和成本分担的原则实行生态补偿机制,保证环渤海区域内各地区的持续协调发展。
三、对京津冀地区的发展实行环境优先的战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的项目投资,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基于环渤海区域各省市的区位特点,应优先考虑环境的承受力,将环境友好型产业作为发展的重点和项目审批的基本条件,有针对性的进行投资建设。
四、制定一部《环渤海区域发展法》。将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体现地域特色,明确环渤海区域发展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约不利于环渤海区域发展的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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