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公开,是我国宪法和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其中,公开法律文书是审判公开精神的重要体现。公开法律文书,对于保证公众行使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法制教育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法律文书公开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诺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都定期或不定期发表判决书。同样,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和下级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通常也公开出版。世界贸易组织三个总协定之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都要求世贸组织成员方必须公开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在国际条约中承诺的义务。
加强法律文书公开的制度建设,使法律文书公开具有规范性和制度约束性,应成为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规定法律文书必须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的情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在法律文书中不应要求予以公开。
二、法律文书公开的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包括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和辩论的观点、法庭裁判的理由和结论等所有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内容;法律文书中应当公开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这是司法透明的根本要求,也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相对静止、封闭的法律规范与开放、变动的社会关系之间契合的需要,法律适用的公开应当遵循简明、全面、准确、具体等原则;裁判文书作出后,为了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法官应当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就裁判文书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解释。
三、公开的形式,除了公开宣判外,还必须定期发表、公开出版法律文书,并同时在网络等媒体公开。将全国所有法院的法律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是最低限度的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一项具有实质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按照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物质水平,对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来讲,上网公布法律文书供民众自由查阅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应当明确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上网公布,例如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在网络公开。对边远地区个别尚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基层法院,也要规定设立“文书查阅室”,供当事人及其他群众查阅。
四、应准许公民自由查阅存档的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经过许可外,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查阅所有审结案件的法律文书,并允许复制和抄录。
五、对违反法律文书公开规定的,采取强制制约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允许公民对法院不公开、不完全公开法律文书的行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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