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和政府正全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应该使所有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都能平等地享受社会关爱。我国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有1.2亿,既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又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超乎常人的就学、就业压力,不但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生存状态,而且间接影响到亿万家庭的生活质量。
我们高兴地看到,消除乙肝歧视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颁布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就不含乙肝标志物检测项目;卫生部官员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这是我国为消除乙肝歧视迈出的可喜的第一步!要想在我们这样一个“乙肝大国”彻底消除乙肝歧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为了消除乙肝歧视根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把党和政府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建议,消除乙肝歧视,应该首先从制度设计的源头抓起。卫生、人事、劳动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乙肝标志物检测工作进行规范:
一、对于我国现行法规的相关条文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的行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做到“应检必检”。
二、对于现行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行业招工体检和学校入学体检,初检时不应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初检肝功能结果异常者,进入复检程序时可以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扩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受限范围。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方面,苏州的做法值得在全社会大力推广。
三、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高考前对考生的乙肝标志物体检是必需的,但入学后,高等院校(及各类专科学校)不应再对学生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
四、由单位组织的福利体检(或保健体检),检测医院和检测机构负有保护受检者隐私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应将体检结果密封传递,避免无关人员查看、传看和翻阅;检测结果应直接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应交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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