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选登】关于加快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立法的建议

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它的开发利用对于西部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然而,目前的无序开发、过度开发、粗放开发行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导致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事故频繁发生,问题相当严峻,个别地方面临失控危险。因此,加快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的立法十分紧迫。

加快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立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立法是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实现西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加快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立法是保障西部地区资源开发政策稳定,实现西部经济腾飞的必然要求。

(三)加快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立法是建设西部能源后备基地,缓解我国资源短缺压力的客观需要。

(四)加快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立法是构建西部地区自然资源法律保障体系,解决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冲突问题的客观要求。

立法构想

为了使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条例》,待时机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法律。具体建议如下:

(一)《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条例》的指导思想

1、坚持市场导向。开发西部自然资源必须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新变化,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适时、适度、合理地开发利用好资源,把发挥西部资源优势和培育新的特色经济结合起来。

2、贯彻因地制宜思想。在制定资源开发政策法规、项目规划前,应充分考虑资源分布状况及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全面规划。西部各省、区、市政府须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资源开发政策和适合自身需要、具有区域特色的发展规划。

3、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发西部自然资源时,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强调人类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保护和谐统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生产须让位于低耗高效、生产与环保并重的集约型生产,协调好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眼前效益、长远效益的关系。

(二)《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条例》的基本原则

1、前瞻性原则。在制定该条例时应充分考虑到资源开发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在条例中预先做出相应的对策。

2、可操作性原则。该条例应明确界定资源产权主体、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资源的有偿利用问题,明确中央与地方、部门及个人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开发条例》应明确的基本制度

1、自然资源开发评估制度。国家资源管理部门对西部资源总体和各种主要资源状况定期进行评估,以作为西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数据,建议设立西部开发署,内设西部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对资源定期进行评估。

2、自然资源产权保障制度。克服以往资源立法产权虚置问题,明确规定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客体、内容,以及产权的取得、利用、转让、丧失方式,规定对产权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对产权转让的基本管理措施。

3、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税费等形式规定对国家所有资源有偿使用。对开发、利用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征收资源费,用以补偿或恢复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破坏,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资源,按不同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这样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也能够缓解因资源浪费而导致的资源短缺。

4、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制度。明确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要求,即对不可再生资源要确立科学的储采比,合理调整有限资源的耗竭速度,提高资源采冶、选的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规定综合利用的基本保障措施。

5、自然资源开发监管制度。建议设立西部开发署,由其内部机构西部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并协调与环保部门的关系,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各地方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之相应的资源管理职责;各地方的环保部门负责各种污染防治、综合性资源、自然条件、自然区域的保护及无具体管理部门的资源的保护;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对资源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可以对各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实质性的监督。

 

(本提案为农工党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提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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