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加快,我国流动人口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大。截至2003年底,全国流动人口总数近1.4亿人,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由于流动人口主体是从农村流向城镇的育龄青壮年,使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多年来始终未能得以有效解决。
当前我国进入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每年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为此建议:
1、建立责任与考核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建立科学务实的政绩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评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保障、监督、约束作用,协调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房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的局面。
2、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应严格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的规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建议以市级财政支出为主,县级财政为辅,根据流动人口数量确定合理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保证各地有专门的机构人员,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人管、有钱办,保证流动人口享有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
3、建立科学的信息交换系统。建议加快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扩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信息交换平台的覆盖面,建立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双向管理机制。同时协调与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统计系统的连接,提高信息的准确度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配合度,实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效管理和服务。
4、加强宣传教育,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流动人口自身的维权意识。同时,应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修改完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畅通、便捷、有效的投诉、受理渠道和法律救助体系。
5、规范属地管理方式。应坚持公平对待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居住地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纳入公共卫生保健体系,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在外来人口集聚地,依托社区医疗服务站,建立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配套服务的专科门诊,把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妇女常见病、婚姻保健等统一管理起来。
(本提案为农工党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提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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