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占全世界的2%,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占世界的15%。2005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379213起,造成80550人死亡、39720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8亿元。这其中大货车与小客车等小型车辆发生相撞的事故在公路交通事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这些大货车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除了由于驾驶员违章、机件失灵等原因外,各种车辆防护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型车辆保险杠的高度不统一,大货车的保险杠过高,使不同车辆得到的保护程度不同,也成为了事故中的杀手。
一、货车防护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货车是根据自身车型设计的防护标准,其车辆保险杠的高度、车身两侧的防护网的设计主要考虑自身的安全,而没考虑与其他车辆的防护标准相匹配,造成了大货车在与中小型车辆发生相撞时小型车辆受损严重的现象。
其次,在与大货车的追尾事故中,死亡比例占所有事故的70%左右。当小客车和大货车追尾时,两车受力点不同,货车是尾箱受力,客车受力点则在保险杠以上风挡玻璃处,客车是用自己最薄弱的部分去撞击货车最强有力的部分,可谓以卵击石。
保险杠本是在车辆发生碰撞时减少车辆损伤、保护人员安全的装置,但在这类事故中小客车等小型车辆的保险杠根本起不到保险作用,不能有效保护人员安全。
二、货车防护标准问题的分析
国家标准对《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1-11567.2-2001),此标准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88年2月29日发布的ECE R73《关于就侧面防护装置方面批准载货车、挂车、半挂车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8月22日发布,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标准中对侧面及后下部的防护装置的安装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欧洲的标准,现在已满足不了我国的发展需要。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车侧及后下部的防护装置基本上流于形式,根本达不到标准,符合标准的也往往是不堪一击,起不到保护其它道路使用者的作用。作为车侧防护装置而裸露的油箱,也成了一颗“定时炸弹”。2004年1月11日发生在京沈高速的一次事故就是一辆桑塔纳2000型小客车撞在一辆解放半挂的油箱上,造成两车起火,小客车内四人全部死亡。2004年5月11日,演员牛振华醉酒后驾驶奔驰牌小轿车,在西直门外大街与解放大货车追尾,当场死亡,也正是由于大货车的后下部防护涉及不当所致。
现今小客车出厂时基本上已达到欧盟的撞击标准,我们也不妨在大货车安全标准上学习一些较先进的理念,避免更多的生命惨死在大货车的车箱下。欧盟的货车的规格较严谨,前后杠的离地间隙与客车相同,在撞击试验中不会对小客车造成过大的伤害;侧护网以框架结构横穿车底,在两侧加上铝合金板,其强度优于一般材料;改变了油箱位置,增强了安全性能。
三、改进大货车防护标准的建议
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交通安全建设和执法监督,并取得了很大成绩。大货车防护标准问题是交通安全问题的一部分,为了解决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我们建议:
1、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符合道路行驶安全需求的技术法规,并推动相关单位开展全面的汽车行驶安全性研究工作。目前,国内许多汽车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在汽车碰撞安全性研究方面都具备了足够的技术水平和研究条件,因此完全有能力在大货车安全性方面弥补技术研究的空白,提高大货车结构安全性设计水平,以改善此类交通事故的严重形势。
2、建议国家在充分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型车辆的防护标准。大货车低矮的前杠设计,更能有效地保护小客车乘员的安全。大型车辆的前后保险杠及防护装置距地面高度应为350mm,侧防护装置,其底边距地面不大于350mm,达不到的车辆应加装或改装,使大型车辆的防护装置与小型客车的保险杠处于同一高度;应将原标准中对大型车辆后下部防护撞击实验的速度32±2公里/小时提高到50-60公里/小时,同时还要对侧面防护的强度进行撞击实验,建议实验速度为20-30公里/小时。
3、在大货车最后端的车箱下沿至保险杠之间的明显部位加装反光亮条,用以在夜间或视线较差的情况下引起后车注意。对大货车后部灯光如示宽灯、刹车灯、后转向灯的亮度和污损程度予以重视。
4、在制定新的大型车辆的防护标准后,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车管、车检等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执法力度,不能流于形式。对于现有大货车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应限期整改,改装后方可上路行驶,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希望通过改进大货车设计,修订相关的法规标准,统一车辆防护标准,从技术和法规的层面上减少此类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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