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用“政府出大头,农民出零头”的办法,与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结构和性质相当接近,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意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巩固和发展该项制度,对我国逐步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远景、彻底解决九亿农民就医治病问题,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建议在此基础上考虑立法,使这项惠及我国最大社会群体的、初步的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因为获得法律地位而得以持久施行。此外,还应当把各级地方政府划拨的补助金额,定为一项农村公共财政开支,通过法律制度用刚性预算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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