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以专业协会的形式开展活动。
我党地方组织深入重庆农村开展了专题调研,截止2004年6月30日,重庆市农村有各类专业协会及合作组织1000余个,入会农民8万户,占农户总数不到1%。这些协会中,从事种植业(果、蔬等)750个,占专业协会数的75%;从事畜牧业的150个,占15%;其余约占10%。按会员所在区域划分,跨市级的10个,发展较好的有荣昌县渝西渔苗协会、渝北区奶牛协会等;跨市区(县)级的30个;其他主要以镇村为主。
关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一)更新思想观念,理顺发展思路
从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入手,加强农村经营机制创新、组织制度创新,把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作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径,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路子。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媒体要开辟专栏,宣传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建议利用各级党校培训基地,加强领导干部和农村工作干部的相关理论培训,形成共识。
明确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思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一是要鼓励有一定销售渠道、一定资金实力、敢于开拓进取的能人领头兴办;二是依托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兴办,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依靠科技、农技、畜牧等部门创办,联合农村个体农户进行专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新产品开发;四是依托村社集体组织领办,利用本区域的特色农产品,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拳头产业。
(二)加大政策法律支持力度,激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1、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定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一般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不同于供销社组织成立的“合作社”,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法人主体,虽然其名称多样,但都以服务型为主,是帮助农民代购代销的社团性质的专业合作组织。要以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政策为前提,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维权、自律”的运作机制。充分尊重“自愿、自治和独立”、“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返利”等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本质规定。合作组织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多样化,如以生产专业化的类型定专业,以产业化的程度定类型,以生产区域化定大小等。逐步建立产权明晰的科学管理体系、规范经营的激励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从松散型逐步向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渡。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登记注册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工商执照、申请商标注册上,应有别于其他“合伙”经营企业,给予减免收取办证、验资、注册等费用及免办税务登记手续等。明确相关部门放宽经营限制的范围,凡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品种或项目,均应按照“放活”的方针,允许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和加工经营。
3、加大财政和项目支持力度。(1)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项基金,按照组建的基本条件,对验收合格的专业合作组织,由财政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发挥其典型引导与示范推广的作用。对农民的补贴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渠道支持农业发展,各级财政在安排农发资金或专项资金时,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专业合作组织的机构发展、技术进步、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把资金直补给农户变为通过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辐射和带动农户发展,为农民进入市场架起桥梁。(2)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贴息基金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承担由龙头企业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的相关建设项目。凡符合扶贫对象和范围的项目也可以交给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凡符合立项条件的基地建设项目也应积极支持立项。
4、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农牧渔产品视同农民一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产品加工、社会服务、增值税抵扣、“绿色通道”、生产经营用地等方面给予切实的税费优惠。
5、加强资金信贷扶持。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贷款,对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设施投资等给予相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扶贫低贴息贷款,允许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仓单抵押、权益抵押或其成员联保形式办理一定数额的贷款手续。积极探索专业合作组织的授信额度贷款,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三)设立指导机构,搞好协调服务
1、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落实指导、服务的职能部门。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摆在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导和部门。由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主管,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商和决策,提出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专门负责组织建设、落实经费、政策调研、发展动态和规划、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探索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科技、财税、金融、民政、供销、经贸等相关部门,搞好排忧解难、提供方便、传达信息等服务工作。
2、切实解决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做好协调关系、畅通渠道的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而不强迫,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坚持民办原则,给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营造“支持而不干预,帮助而不包办”发展环境。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对运作不规范、成效不明显的合作组织要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抓推广,树立典型抓带动,寻找问题当参谋,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
3、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农技推广部门搞好农技成果转化,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广“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技术,不断开拓农业增效增收的空间。对成员进行专业技术或新技术培训,提高成员的科技和生产水平,发挥规模效益与集约经营效益。鼓励现职农技推广人员受聘或停薪留职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与营销工作。
4、建立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相关的生产资料的市场,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搞好农产品流通,开通“绿色通道”,建立高效率的绿色交通运输线。优先安排城市农贸市场的摊位,帮助建立对外销售的窗口。对生产经营的临时用地应视作生产用地,对生产加工用电、用水给予支持和优惠。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5、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组织知识。要像技术培训一样,对主管基层农业的领导、工作人员、合作组织负责人和骨干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以推动和逐步规范合作组织的运行和管理。
(本提案为农工党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提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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