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人民群众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面临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如果能够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群众由住房引起的有关经济压力,为此建议:
一是要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随着房价不断攀升,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和很多年轻人面临买不起房,无法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与改善居住条件。应考虑让这部分人提取缴存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在他们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后,如需要买房应允许其一次性补交已提金额,用于计算贷款额度,这样也有利于规范租赁市场。比如成都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将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从原先单一支持职工购房行为转而支持包括购房、租房在内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消费行为。通过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让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的一项受益广泛的住房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值得借鉴。
二是要允许提取公积金补充住宅维修基金的不足。住宅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住宅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但此举缺乏操作性,业主即便不续交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也无法强行筹集。因此,建议以业主的公积金补交维修基金的不足。
三是要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燃气费等与住房密切相关的开支。现有的公积金使用规定,只有在购房、建房、大修、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迁出等情况才能提取公积金。但对部分已购住房的职工而言,在十年、二十年内这些情形可能都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部分已购住房职工,在这段时间内,将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对家庭收入相对较高的已购住房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长期无法使用造成的影响或许不大。但是对以往通过单位分配取得住房或者近几年购买经济适用房且家庭收入又处于中下水平的职工来说,如果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可以扩大到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与住房密切相关的费用,这部分收入增加可以实实在在地帮助他们减轻负担,解决或者缓解他们的燃眉之急。(农工党无锡市委会 曹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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