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媒体
报道和侦破信息披露工作应有限度
我国在重大刑事案件的报道和信息披露方面中屡屡存在失误,有以下几方面:
一、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立即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炒作的焦点,立即占据了各种媒体的重要版面,报道不断。由于社会媒体缺乏应有社会责任与担当,例如马加爵案发生后,一些站在“人文关怀”角度的媒体在宣传上,往往突出了马加爵的人生悲剧,将马加爵的屠杀行为描绘为“为保护尊严而进行的反抗”。人们甚至把持刀闯入警局,导致六死五伤的罪犯称为“杨大侠”,甚至为这些罪犯建立了百科名片,起到了鼓励犯罪的作用。
二、公安机关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缺撼。在重大案件侦结完毕以后就编辑出版侦破纪实、相关法制节目,披露其犯罪和侦破的全过程,惟妙惟肖地还原了案件发生和侦破的全过程。不但没有起到震摄罪犯的作用,增加群众的安全感,反而会唤醒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意识,会无形中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和犯罪水平。罪犯在媒体和公安机关双重的“启蒙”下,犯罪水平会得到飞速的提高,不利以后的侦破工作。例如看了电影《秘密图纸》,罪犯知道戴手套,不会留下指纹;看了《公民与法》就会知道:手机通话不超过两句,通完话后丢弃手机卡,公安机关就不会侦测到犯罪分子行踪等。
为此我们建议:
一、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只报道重大案件发生的时间。其他案情无可奉可,媒体撰写的稿件应经公安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嫌疑人姓名、肖像。在法院未宣判前不得进行媒体审判。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宜进行不公开审理,媒体可进行旁听,但不得披露具体案情。
二、公安机关在案情披露方面宜内外有别,对外宜粗不宜细,对内则可以进行案件详情通报。这样既可以提高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又会避免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文章二维码
农工党中央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农工党中央和农工党中央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有需要链接转载或其它 方式调用者,请注明摘自“农工党中央网站”或相关字样。
②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和促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我们不作任何承诺保证,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农工党中央",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