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建议

自2008年以来,在某些地区(如:上海)借贷案件出现异常情况,突出表现为:借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案件标的急剧增加,由单纯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向社会问题转化。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复杂的个体原因,更有深层的社会背景。主要表现为:

、案件数量和标的急剧增长。区域经济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特别是辖区城建步伐加快,每年光商品房竣工面积达几十万平方米以上,资金需求量大,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异常活跃。

、资金的流向多属风险行业。如前所述,在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所涉及借贷领域主要为房地产和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房地产领域较为集中。直接或间接地因房地产引发的借贷案件,占法院所受理借贷案件30%。该行业虽然属于高利润行业,同时对政策依赖性较大。

、普遍存在事实的高利贷现象。在所受理的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从月息1.5%至3%不等。但通过大量案件审查我们发现这只是表面现象。事实上大部分借贷双方利息约定远远高于此,经查证利息达5%、6%甚至8%都存在。 

、被告多数下落不明。所受理的借贷案件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被告下落不明占绝对比例。有的债务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玩起人间蒸发的把戏。如:上海某法院2009年受理的借贷案件中,近二分之一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在所受理的借贷案件中,调解结案不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成为法院执行难案件新的增长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

、目前银行银根收紧以及对房地产的调控,中小企业,包括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只能从民间募集资金。浙江温州等地区沉淀了大量的民间资金缺少投资渠道;山西封杀了民间资本进入煤矿;各地房地产限购;股市低迷等。以上因素叠加,使得大量民间资金通过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形式进入了一些中小企业,包括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

、由于这些资金的高额利息(远超过受法律保护的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而房地产的低迷,造成了大量民间借贷出现违约,无法偿还。诚信缺失是纠纷产生的最重要原因。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贷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设定了担保、抵押,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

为此建议: 

、国家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法律法规,让游走在边缘的民间借贷走向正轨。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时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要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加大有关机构监管的力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力度,针对这类案件加大司法干预力度。由于大量的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累后爆发,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首先要设立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当前存在大量民间放贷的情况下,管理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增强公民放贷的透明度,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

、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首先是加强案件审判的示范作用,典型案件审判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到案件集中地区公开开庭,让更多的人旁听案件、了解案件达到引以为鉴的作用;同时针对借贷案件的新特点,及时向上级法院及党委、人大报告并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以期引起他们高度关注。成立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建立专门采集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发布风险预警,以此教育公民提高风险意识,规避经营风险,从而有效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只有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取得效果。(农工党上海市委王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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