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社区
中共十七大报告把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高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建设的高度。社区居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方面,是和谐社区的重要标志。当前城市社区自治建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值得政府部门高度重视。
一是社区居民自治意识不高、参与的积极性低、认同感低。在走访中发现,很多社区中经常参加社区自治的只有少数的几个人,大多数人认为社区自治与自己无关,主人翁意识不强,参与的积极性非常低;
二是社区居委会职能明显弱化。有些部门工作(含街道)习惯于把社区当作自己的下属单位去布置工作;热衷于创建、评比。社区居委会每天应付着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收集报表、传送各种数据,从而淡化了居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对居民群众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弱化了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
三是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首先是由于很多人把社区自治组织职能仅仅看成是业主维权,而忽视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的这些重要职能。其次是目前社区建设中,行政推力过大,自治动力过小。这主要是因为社区自治组织的建立和运转尚处在实验探索阶段,各种制度不规范,需要进一步处理社区自治组织同政府、中介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的关系。
四是法律建设显明滞后。近年来,我国的社区发展很快,但立法没有跟上。当前的社区建设都是以1990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法律依据,已经明显滞后。在原来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社区与上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关系,社区自治性质的不确定,导致了不规范的运行。
为此建议: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对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和引导。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民间组织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社区群团组织、民间组织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并积极支持和指导其依法开展活动。社区重要事务的决策,由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方案,提交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模范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社区服务活动,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动社区居民开展自治工作。社区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民间组织和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定期向社区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二、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理顺工作关系。社区居委会成员由5-9人组成,通过社区居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除专职委员之外,提倡每个社区选举产生1-2名热心社区工作的本社区离退休人员担任兼职委员,优化社区居委会成员素质结构,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决策水平。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社区服务和居民自治活动,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社区居委会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向居民群众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把党和政府对居民群众的关怀送到居民手中,向党和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心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上发挥服务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社区民间组织、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等其他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推进民主建设,扩大自治范围。逐步扩大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试点范围,提倡有条件的社区采取户代表选举的方式,尚未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村改居”社区一般采取直选或者户代表选举的方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定期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要事项。社区居民代表实行任期制,针对社区重大事务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工作检查、专项评议等形式,协助社区居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促进工作的落实和问题的有效解决。推广社区事务决策民主听证制度,事关居民利益的社区建设规划、社区治安防范、社区环卫管理、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社区物业管理和社区文体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等重要事项都要在组织民主听证,广泛征求居民意见之后,再按决策程序决定。要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把好议题选定、代表确定、会议公示、召开会议、议题办理落实等各个环节。社区居委会要制定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社区共建协约等自治制度,完善社区治理的规章制度。推选热心为居民服务的居民担任楼(门)院联络员,负责协调楼(门)院居民事务,组织开展居民互助活动,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作一次述职报告,接受居民代表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其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社区法》,明确以下内容:《社区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和服务范围;社区的自治地位和自治范围,以便社区居民充分发挥社区的自治功能。在国家尚未出台《社区法》前,各省市可先出台《社区建设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对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的各项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对社区居民自治的机构形式进行详细的设定。(农工党河北省委会 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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