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云南省委会反映:近年来,城镇医疗救助初见成效,农村医疗救助积极推进。但由于这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在覆盖面、服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确定难。城镇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或是已经参加医保但个人经济负担仍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众,但实践中具体确定仍较难。一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境况不断变化。一些原来的救助对象,随着经济状况改善,不再属于救助范围,却仍然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而一些原不属于救助的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济状况恶化,却未能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农村一般采用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救助衡量标准,但农民大多无固定收入,人均收入难以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具体实施时难以界定,“小病拖,大病扛”在一些困难家庭中普遍存在。
二、救助资金供需矛盾大。财政状况好的地区救助资金安排相对较多,财政状况差的地区财政资金十分有限。由于贫困患者逐年增多、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医疗救助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以云南省为例,2008年,全省次均普通门诊费用为83.21元,次均门诊慢特病费用为219.77元,次均住院费用为5741.98元。而每人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救助只有618.02元,每人次农村居民住院医疗救助只有811.46元,与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相比,差距较大。
三、救助规范不完善。一是救助病种界定过严。现行医疗救助主要是针对大病、重病救助,一般只限于几种或十几种病种,一些在限定病种之外、严重疾患而又急需医疗救助的群众无法得到救助,没有达到医疗救助惠及大众的目标。二是由于不同病种治疗地点和治疗方式不同,以及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其治疗费用和承受能力也不同,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合理使用有限救助资金难度较大。三是救助调查、申请、实施及监督等环节缺乏规范标准和程序,影响了救助制度建设。四是医疗救助事后(出院后)报销规定,使困难人员无法及时就医。
四、救助管理职权划分不明。按照规定,医疗救助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由于卫生、共青团、工会、妇联等部门都有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各部门之间缺乏互通信息、互相协调的机制,少数困难人群善于钻政策空子,以因病发生困难为由多头申请,导致重复救助现象发生。
五、农村医疗设施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低。农村医疗资源短缺和配置不合理,乡村医生技术水平偏低较为突出。由于交通条件、收入水平等限制,农村医疗机构仍是农民看病的首选,医疗资源欠缺很容易耽误治疗时机,增加治疗成本。
为此建议:
一、实行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在扩大救助范围的同时,应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采用较灵活的界定方式,把需要得到医疗救助的人群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低收入的优抚对象、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和其他低收入困难人群均纳入救助范围。
二、多方筹措,保障资金需要。要建立规范的筹资机制,改变被动等待政府财政拨款状况,寻求多元化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充分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不断增长的有利条件,逐步加大医疗救助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加强和慈善机构联系与合作,引导慈善机构资金投向医疗救助。
三、合理界定医疗救助病种。医疗救助病种界定应该考虑相对的广泛性和经常性,应简化程序,逐步取消救助病种限制。鉴于在农村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发生率较高,破坏性较大,应将一些传染病和地方病列为医疗救助病种。与此同时,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使困难人群得到更多实惠。
四、统一归口管理,规范有序操作。作为社会救助主要职能部门,民政部门应担当起全面管理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信息互通,避免政出多门,多头救济,让更多的人得到救助;建立考核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医疗救助有效性。严格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一站式”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和信息化平台互通共享,变“医后救助”为“医前救助”、“医中救助”,使病人能够及时、安心治疗。
五、加强农村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继续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力度,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开展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培训,增加乡村医生补助,大力普及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完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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