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破产法》,改变“倒闭容易破产难”的状况

 
农工党员、上海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新民反映: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自1986年公布至今已有24年,经修改后的新破产法也已于2007年开始实施。2008年,在金融危机的重创下,数以万计的企业纷纷倒闭,但国内的破产立案数却不升反降。有的企业倒闭后,留下大额坏账,造成相关债权人(包括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利益受损;有的企业已经完全具备破产条件但却仍然作为市场主体残喘着,成为社会经济中不断扩散的恶性肿瘤。
《破产法》规定,企业经营不下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应当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的案件,实质上就是事实上的破产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破产法庭(或民事诉讼庭),为什么会出现“倒闭容易破产难”的境况?原因主要有:
一是政府不支持破产。有的政府官员认为,企业(主要是国企)破产有损政绩,有碍本地政府的光辉形象,因而千方百计地掩盖客观存在的破产事实,以“顾全大局”为理由,维持名存实亡的表象;有的地方政府考虑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及社会稳定性因素,也不支持破产。因此不少地方政府规定:破产申请提出之前,必须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批准之前,还要请示上级乃至上级的上级同意。这就人为地在法律条文之外增加了破产案件立案的门槛。
二是法院立案积极性不高。由于破产案件本身所特有的复杂性,法院的审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以及资产拍卖变现、分配的过程,耗时都比较长。从破产立案到破产程序终结,最快也得花半年,慢的可长达两三年。而法院目前人员、经费,一般都很有限,因此,法院不太可能有排难而上、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某些初级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还设置了需要得到高级法院“批准”的门槛,更是明显违反《破产法》的行为。
为了体现依法治国的原则,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费新民建议进一步加强《破产法》的执行力度:
首先,严格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企业破产案件遵循司法途径解决。《破产法》并没有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前,须经政府认可,或者法院立案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因此在破产申请、破产立案和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各地政府一律不得介入、不要干涉,但要负责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解除现行的破产案件立案上级法院审批制度,对非法干涉司法程序的,要公开追究行政责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要改革地方人民法院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法院受理破产案的积极性。人民法院在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及经费分配时要根据受理案件(包括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工作量科学合理评价。要在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的前提下,保证法院审理案件(包括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地方政府不必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视为洪水猛兽,目前我们在法律上有失业保险救济制度,在政策面上有再就业工程。如果按照《破产法》有序进行企业破产操作,不但会使我国法制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而且还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沿法制的方向更加健康成长,从而使我国企业破产和社会保障制度进入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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