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福建省委会医药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福建省新农合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副组长、福建省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福建医科大学社区卫生与全科医学系主任郑振佺教授反映:增设药事服务费作为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在2009年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在2010年2月,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然而,在实施细则上,药事服务费要补偿的服务项目、以及如何收取等,均未作出明确界定。
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设立药事服务费,并积累了许多成熟的实践经验。在设立药事服务费的国家中,加拿大、南非、美国等国对药事服务费项目进行了界定,这些国家将药事服务费项目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性项目,包括处方审查、用药咨询、疾病档案管理、教育和培训等;另一类是经营性项目,包括人员薪酬、药品发放和储存材料,以及其他药房经营和管理费用。相应地,药师被赋予针对医生处方的审查权、对治疗计划制定的参与权等多项权限。许多国家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用药安全、保障国民健康。药事服务费被用于补偿由药师提供的、与用药安全密切相关的多种职业服务。药师也只有完成相应服务,才能获得药事服务费,体现其劳务价值。许多已经设立药事服务费的国家和地区,药事服务费主要是体现药师的劳务价值、补偿药师的职业服务,即只针对药师进行补偿,由药师收取。在具体支付标准上,它们根据自身特点,采用了不同的药事服务费收取方式。
根据设立药事服务费多年的国家的成功经验,反观国内现况,目前我国增设药事服务费任重而道远,尚有许多问题亟待澄清或解决:
一是出发点问题。增设药事服务费的提出适逢药品加成政策将被取消之际,虽然可能通过降低药价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但广大医疗机构似乎又将面临补偿严重不足的境况。因此,对药事服务费的补偿功能过度看重,而明显忽略其设立的最终目的和根本意义(即“促进用药安全、保障公众健康”),这将对政策的顺利推行及其预期效果的实现可能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
二是执行主体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在长年设立药事服务费的国家或地区,药师承担“促进用药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的责任;同时,药师也被赋予相应的权力,如针对医生处方的审查权等。这种权责对等保证了药师能够有效地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而我国虽提出增设药事服务费,却不见赋予将承担公众用药安全责任的药师相应的权力。如此一来,“药师长期因没有相应权限而无法开展服务”、“药师服务内容仅限于发放药品”、“药师队伍服务资质较差”等原有问题将难以解决。在此情况下,又如何使公众认为支付药事服务费是物有所值?
三是利益分配的问题。许多设立药事服务费的国家或地区明确规定药事服务费由药师收取,以补偿药师提供的药学服务。我国新医改方案中将药事服务费的补偿对象模糊地界定为“医院和医生”。界定不明容易使长期对药师服务补偿不足的状况继续维持。而且,医生的劳务价值在诊疗费、挂号费等项目上已有体现,如果再针对医生增设药事服务费,难免有重复收费之嫌。此外,社会各界对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争论不休。实际上各种费用收取方式都有其缺陷,并没有一种绝对完美无缺的收费方式。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种费用收取方式后,针对其缺陷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展相关改革的成功经验。
为此建议:
一、明确设立药事服务费的目的及原则。应将“促进用药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作为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根本目的。通过药事服务费的设立,激励供方提供充分的药学服务、并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以此保障用药安全,使广大公众受益。为达到这个目的,首先应明确“根据服务收费”的原则,即供方必须提供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药学服务(而非仅仅是“看方抓药”),才能获得相应的药事服务费;另外,根据当前各界人士对“看病贵”反应强烈的社会背景,“不增加就医经济负担”也应作为一条原则,在实践中应确保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比例不高于当前的药品加价水平。
二、逐步界定收取药事服务费的实施细则。目前,增设药事服务费的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社会各界主要针对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展开讨论。药事服务费的具体实施还应确定补偿对象、服务费项目以及由谁支付等,并作初步界定:一是补偿对象可界定为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对于医生群体,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诊疗费、挂号费等体现其劳务价值,实现对其补偿)。二是服务费项目可限于技术性项目或以技术性项目为主(经营性项目可通过国家对医疗机构增加的投入获得补偿,具体分配额度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不再纳入药事服务费项目)。对于技术性项目的具体内容,应注意与当前开展较多的事务性服务(如发放药品等)相区分,并借鉴国外对于药师参与医疗决策制定、健康看护、与患者及医师交流、健康教育和终生学习等职责定位,将相应部分药学服务纳入药事服务费项目。三是付费方。目前已较为明确,药事服务费将纳入医疗保障的报销范围。由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不同医保体系的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其各自的报销比例,还需要做进一步严密的测算。国家、个人也应承担一定费用。但从彰显公益性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缓解政策推行阻力等方面考虑,国家、医疗保障两方面应该承担药事服务费的较大比重。四是收取方式。从取消药品加成、切断医疗机构收入与药品费用联系的角度考虑,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应尽量不涉及药品费用。相比而言,按处方收取或者按人次收取应较为适宜,即按每张处方或者每一个就诊人次收取固定费用。此固定费用可通过对一定药事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得到,在此基础上,还可适当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职称级别等因素,对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
三、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为保证增设药事服务费取得应有的政策效果,还需要在处方监管以及执业药师培训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针对按人次收费容易诱导医疗机构增加患者就诊次数、按处方收费则容易诱导分解处方等缺陷,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作为支付方的医保部门在处方审核上可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制订的药学服务标准、工作指南和质量控制标准,对药师开展服务教育,以扭转当前我国药师仅限于发放药品的职能定位,促进药师主动提供临床药学咨询服务、指导合理用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专业服务,并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
农工党中央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农工党中央和农工党中央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有需要链接转载或其它 方式调用者,请注明摘自“农工党中央网站”或相关字样。
②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和促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我们不作任何承诺保证,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农工党中央",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