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河南省委会反映:建立健全新农合制度,构建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农民的医疗困境,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长效的筹资机制。由于是自愿参加,筹资成本高、筹资难度大一直是产生困扰的问题。试点初期,各地多采取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上门办理的做法,一些地区为了追求高参合率出现了一些违规的行为。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主要方式还是以村干部入户收缴为主,还没有建立长效的筹资机制,而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是新型合作医疗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新农合制度的完善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各地政府都将新农合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各尽其责,积极推进新农合的运行,但是,当这种热度下降以后,当新农合成为一项日常工作以后,是否还能够像现在这样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重视呢?因此,新农合制度的发展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农合在制度建设、机制健全过程中的立法滞后问题应予以充分关注和高度重视,使完善的政策法规与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配套、相衔接。
(三)新农合监管缺乏法律保障。新农合开展以来,不少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都出现了大幅上涨,新农合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部分医院为提高业务收入,存在“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问题。由于法律依据缺失,监管人员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后,普遍只能对其做出“扣罚补偿款”的处罚,而不能进行法律处罚,这对于违反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因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较差。
二、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使各项政策制度公开化、合法化,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如果简单地将是否自愿筹资设置为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一道门槛,势必会将一部分农民的权利人为地剥夺,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就政策法规层面而言,保障每个农民都能享受这一公共产品的权利必须是其前提,“新农合”制度应当是一种“保障”与“合作”相统一、各方权责明晰的契约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因此,应通过立法使各项政策制度公开化、合法化,提高制度的权威性。
(二)“新农合”制度法律内容,应包括筹资、监管、服务、监督、处罚等多种有利于新农合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明确筹资方式办法,引导农民自愿参合、主动参合、自觉参合。资金筹集和高参保率是“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自愿参合的前提下,建立自愿筹资机制成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发展所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筹资方式和实施办法,改变目前由基层干部逐年上门收缴资金的现状。
二是规范政府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虽然试点县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医疗机构从农民住院到出院逐级审核,经办机构对补助审核及财务情况逐月复核检查,财政、审计每半年对基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但由于前两次试点失败的阴影,加之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案调整过程中的主观性较大,政府的诚信受到一定的影响,使得参合农民对政府的承诺缺乏信心。另外,组织管理成本高又使得基层经办人员叫苦不迭。因此,规范政府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新农合”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法律监督成为民心所向。通过立法,一要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管理机构;二要使政府通过严格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法规,依法对政府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进行约束、规范及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审计,依法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是兼顾政府、医院和农民的三方利益,发挥法制的协调均衡机制,切实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性。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市场化,日趋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参合农民而言,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农民在义务承担一定的费用并享受医疗服务后,要求政府能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并且能够参与“新农合”的运作和监督。因此,公平合理且能被三方易于接受的制度设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
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国家启动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地方制定《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有关部门在巩固推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明确规定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的职权及责任,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和方法,明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的基本原则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内容,促进新农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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