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诚信”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关乎民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推行信用体系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断完善、宽展诚信管理系统功能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覆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领域且集产品追溯和不良记录查询、公众评价、实时监控与社会监督、投诉与便民服务为一体的“药安食美”社会共治管理平台。但是,在工作实践中,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信用数据采集标准缺失,导致省市之间、各监管部门之间、各地市之间、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不能共享,现有的纵向、横向信息管理资源整合难度较大,基础数据库建设进度迟缓;二是信用数据管理硬件、软件配备方面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企业负担较重,影响数据录入工作积极性;三是信用数据输入、转换、输出技术设计和运用科学性、可操作性不高,导致企业数据重复录入、数据传输渠道不畅或数据漏传、错传,影响数据准确率和监管数据公信力。四是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法律支撑,导致信用数据有效利用率不高,惩戒失信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疲软,监管部门对公示企业不良记录有畏难思想。
针对上述问题就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做好顶层设计
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顶层设计。
(一)核心内容。“人”是企业失信行为的始作俑者,建议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人、产品、信用档案三部分。一是以“人”的诚信记录为核心,将企业老板、质量主管等个人信息与企业诚信记录挂钩,促使个人与企业诚信荣辱与共,从而延伸失信惩戒触角、量化失信惩戒责任,特别是对已破产或停业、注销等企业的失信惩戒不因企业消亡而终止,失信记录要伴随企业相关人员的“人生”轨迹;二是产品质量状况是衡量企业是否诚信的重要指标,与食品药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相结合,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质量信息电子追溯数据库,将食品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注册信息和批出厂检验报告、经营企业购进产品时向供货商索要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抽验和评价性抽验结果及风险监测数据纳入数据库管理,为“信用档案”提供基础数据;三是信用档案内容包括日常监管发现的企业违规记录、企业涉及行政处罚案件记录、生产或销售问题或不合格产品记录、重大舆情事件记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责任界定。责任体系建立的科学与精细是直接影响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数据运用科学性、公正性的指标,是做好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建议在《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量化、细化各类食品药品企业、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逐项任务中的具体责任,以便将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三)标准化管理。一是信用数据标准化。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信用数据采集、输入、转换、输出标准,杜绝信息孤岛,便于监管资源整合;二是信用信息管理标准化。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覆盖范围和具体内容、信用等级界定、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信用公示范围及时限等信用信息管理标准;三是信用管理电子软件、硬件设施标准化。采取以省政府财政支持为主,市、县级财政按比例配套补助的资金支付模式,研发、配置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电子软件、硬件设备。四是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管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即以个人社保卡为信息查询核心,将食药监管等各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与其对接,建立河北省内市民信用管理数据库,实现食品药品信用信息与银行企业借贷信用信息等相关社会管理信息的共享互通。
二、加大政府投入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其数据库、信用档案建立需要电子信息化技术与食药专业知识、管理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有实力的技术服务公司作支撑,为此,建议由省政府统一购买第三方服务,并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有经济、技术、服务实力的公司负责信用体系标准制订、软件开发、系统维护、技术服务,确保信用管理电子软件研发质量,提高硬件设施合理配备和维护管理水平,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化,保障体系运行的便捷、高效。
三、强化信用数据应用
一是推进地方立法进程。信用数据的有效利用既是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也是判定工作成效的标尺。只有推进信用体系法制化进程,才能切实提升信用数据的有效利用率。建议省政府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在信用数据、资金设备投入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推进基础数据库建设步伐;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挂钩,使信用等级、黑名单管理成为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的新手段;二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只有通过技术手段将企业不良信息展示在社会公众和与之关联的利害关系人面前,才能真正影响企业形象、产品营销业绩,促使企业及个人不敢失信,提升不想失信的自律意识。所以,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信息公开力度、扩展公开范围是提升信用数据利用率的有效途径;三是拓宽“药安食美”社会共治管理系统应用范围。建议将河北省“药安食美”社会共治管理系统应用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政府共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战略合作协议》项目,首先在京津冀范围内推广,并不断扩展应用覆盖范围,使其逐步完善并成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管理平台。
四、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法律、道德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
目前,在食品行业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私屠滥宰、硫磺过度熏蒸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充分表明企业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要改变这种现状,依靠企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企业责任监督机制加以制约:一是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12331”功能,实现省、市、县三级畅通,横向联通,纵向联动:二是通过加强公益宣传、建设科普站点、开展“五进”活动、推进“六员联防”等措施,发动群众广泛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关工作,同时将相关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内容:三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今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食安办、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省食药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强化《指导意见》落实,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管控,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农工党石家庄市委会)
农工党中央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农工党中央和农工党中央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有需要链接转载或其它 方式调用者,请注明摘自“农工党中央网站”或相关字样。
②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和促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我们不作任何承诺保证,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农工党中央",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