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后将会出现的问题要未雨绸缪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实施,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将发生重大变化,由“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一律接受诉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的是否符合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将使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会对政府行政行为和公民社会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为此建议:

    一是为法院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保障。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党委政府应积极在法院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是通过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对民事诉讼,大力探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等程序,使纠纷一次性得到解决,减少衍生案件的数量,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继续深入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提高补贴标准,增派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和人民法庭,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诉前。大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在化解纠纷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委托调解,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妥善化解纠纷。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联络沟通,提升律师管理工作水平,一方面为律师执业提供充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加强对律师执业不规范的惩戒力度,杜绝律师参与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倡导诚信诉讼,探索律师收费风险代理协议披露和律师之间自行调解制度,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律师促成和解。

    四是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功能,减少行政诉讼纠纷。具备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充实行政复议人员力量,提高复议审查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上的主渠道作用,降低化解纠纷成本。(农工党江苏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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