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疾病救助范围

 
目前,我国医疗救助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小。国家层面相关文件制定较早且长期未修改,救助对象和范围大都是原则性阐述,无具体细则及指导意见。各省市都有较具体的指导意见,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针对面狭小,而且各地因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救助对象范围的标准各不相同,导致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二是医疗救助疾病种类少。有些省市仅限几种大病救助,一些罕见疾病及其他大病未列入救助范围。有必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从国家层面合理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疾病种类,保障相关人群的最低医疗需求。为此建议: 
    一、合理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福利院供养人员;曾因见义勇为获得表彰的人员;无主动物致重伤的人员;事实上无父母抚养,但未被民政部门纳入孤儿保障体系的未成年人;达不到重症精神病标准但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精神病患者;有医疗损害后果但医患双方均无责任时应由第三方(国家)来提供医疗救助。 
 二、有序扩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不限于疾病种类,只要所患疾病年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并通过医保审核即可进入救助范围,具体额度可因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三、具体申请和审核条件要按国家要求,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工党浙江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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