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连日来,我国大范围遭受史上最严重的雾霾侵扰,各大城市PM2.5值爆表,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实际上,近年来我国雾霾天气的发生范围越来越广,持续时间越来越长,级别也越来越严重,一些大城市全年灰霾天气达到30%-50%,秋冬季节中东部地区平均每月发生4次以上较大范围雾霾。造成雾霾的罪魁祸首是当前落后的能源结构,但相关法规建设滞后也助涨了灾害的影响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之后作过两次修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2000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大气污染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材料显示,当前我国大气污染特征已从煤烟型污染转变成为复合型污染。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部分责任规定不合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地方政府只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但由于大气流动性,本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能对本辖区以外的地域产生污染,而对本辖区没有大的影响,这可能助长排污单位的污染行为;第四条规定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但过于空洞和宽泛。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本身就存在无法界定的问题,其职责范围更是难以确定。而且交通、铁道等管理部门缺乏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指导,致使其无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事监督管理活动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一是征收方式不合理,目前的大气排污收费是一种单引资收费方式,即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照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不利于对大气污染的整体防治;二是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律应有的威严。

、立法存在许多空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对大气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排污缺陷移动源召回制度、农村大气环境保护制度、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违法排污连续处罚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内容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

当前,各地都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但由于法规建设滞后,一部分人以发展的名义肆意破坏环境,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去甚远。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要完成治理大气污染的艰巨任务,持续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已经为我们的大气环境敲响了警钟,制定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刻不容缓现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把空气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不仅要把GDP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还要把空气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应该明确执法者以及地方政府对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把执法与监督的具体措施与规定写清楚,对于执法不力的行政机关和干预环保部门执法的地方政府予以处罚。

    二、环境保护“挂钩”经济制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制度的衔接,并尽量使得制度设计具有“刚性”约束力。可规定商业银行对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违法企业以及其他严重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收紧或者停止信贷服务的义务,并且明确商业银行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有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不得核准企业上市等义务,明确其失职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同时,所涉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在该法法律责任专章中予以规定,以便更好地督促相关义务主体履行法定环境信息公开职责。通过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调动社会力量来保护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四、修改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将现有的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交通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突出城市交通规划和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对控制机动车大气污染的重要作用;实施全国统一的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将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限期淘汰;将非陆上交通使用发动机如起重机和挖土机等工程设备、拖拉机、电锯、摩托艇、轮船、火车头、机场移动设施的排放纳入管理;提高汽车生产的环保标准,从源头上防止超标排放车辆生产,以认证制度、检测制度等保证环保标准的施行;规制燃料生产商的商业行为,督促中石油、中石化等生产商生产和进口无铅汽油,并消减汽油中所含有的挥发性有机化学物质和其他空气污染物质;增加环保部门制定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规定,强化环保部门在车用燃料标准方面的参与权。

五、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治体系。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将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长湘潭、成渝等区域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组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等。

六、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新增和修订的条款,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限期治理条款,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治理期间要限批新建项目;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应的罚款数额,按日累计罚款;增加大气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诉讼和赔偿等相关规定;细化环境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监督管理的作用。(农工党福建省委会)


文章二维码

农工党中央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农工党中央和农工党中央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有需要链接转载或其它 方式调用者,请注明摘自“农工党中央网站”或相关字样。

②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和促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我们不作任何承诺保证,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农工党中央",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