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监管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存在很大问题,导致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实现农民增收的目标。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背离立法初衷,组织设立存在局限性。目前全国登记在册但实际未经营的“空壳”专业合作社及查无下落的在册专业合作社屡见不鲜,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取得项目资金和贷款支持,成员多为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合作社最后演变为家庭经营。甚至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龙头企业借合作名义只图自身利益,对合作社的带动发展缺乏责任心。
二、产权界定模糊,成员出资不规范。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由少数人出资,而列出的数十名甚至上百名的出资成员清单只是为了满足相关政策在人员方面的要求,使成员出资的限制要求流于形式,增加了其他市场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进行商事活动的隐性风险。
三、组织机构不健全,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设置的组织机构是为了应付设立登记时材料提交所需而为,其实并没有真实成立、正常运作及履行职能。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其作用没有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体现。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本社的成员出资情况、扶持款项、盈余情况等重要事务根本不知晓。少数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民主管理方面稍好一点,但还是远远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盈余返还难实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目设置不规范,没有实现盈余返还或者盈余返还的比例很低,盈余分配不合理的现象。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可分配盈余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全国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都不能做到二次返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返还难以实现。
五、发展水平和层次偏低,经营标准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模偏小,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不到50个。多数合作社出资额低于10万元,再生产和流动资金缺少,不能形成规模化经营的实力,很难达到统一生产标准、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品牌经营、产品销售的标准化经营。由于规模普遍较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服务层次普遍不高,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不强,导致市场竞争力较差,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六、政府监管不到位,违规经营现象频频发生。一是无照经营。二是超范围经营。三是合同违约。四是虚假发布广告。五是商标侵权。有的专业合作社有盗用和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现象。此外,还有如农民比例不符要求、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经营地址、成员变化不备案、转借营业执照、关闭后不清算不注销等违法行为,甚至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政府管理政策从事限制经营项目。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如下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依法监管模式。健全完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体系。一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出资额,有效保障交易对方的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二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检验制度。制定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年检制度可以有效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有效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规范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三要依法追究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的阶段,参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当规定主体违法及非正常营业的处罚条款,将更加有力于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
二、健全联动机制,实行信用监管模式。建立政府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搭建政府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的信用监管体系。一要建立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数据库。以信息化为依托,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软件,采集主体信息及部门监管信息,建立数据库。三要搭建政府信用监管平台。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信用评级标准及信用监管制度及各级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经营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与政策优惠程度;对信用等级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并且给予公开曝光。切实提高合法规范化发展主体的市场竞争优势,使他们进一步做大做强,实现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
三、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指导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市场主体,目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主管部门在合作社发展中的职能定位主要是扶持与引导,而不是直接干涉合作社的日常建设与经营行为。一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作与联合。团结组织农民互助互惠,将分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联合起来,进行优势互补,抱团闯市场,规避单打独斗和恶性竞争,实现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二要培养造就合作社专门人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农协的作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引进机制,改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的“三少”状态, 即合作社中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带头人较少;行业指导部门中通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较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科研人员较少。三要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络技术,收集市场信息,为行业成员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最大程度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经营损失。四要创建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行业代表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的谈判能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扶持优惠政策,并督促政府对政策的落实。促进政府对农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流通建设,争取减免市场摊位、市场准入的高昂费用,降低成本,在提高农产品出产价的同时降低最终消费价,实现惠农又惠民的社会效应。(农工党宁波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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