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亟需重视

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亟需重视

随着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制药企业通过互联网争夺非处方药市场的“战争”会更加激烈,为此,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亟需受到重视。目前,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相关规定存在模糊之处。一是互联网药品广告难以界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而且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而我国目前对互联网药品信息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主要集中在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药品信息网站的治理,如是否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所做药品广告是否是虚假宣传等等。至于药品宣传是否应具有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没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二是处方药药品信息很难界定。我国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能发布处方药信息,且没明确规定处方药药品信息的范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尤其是经营性的药品信息网站,发布的处方药药品招标、代理信息中含有处方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信息。这些信息虽然是针对医药公司的,但公众可以无障碍浏览。这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相悖;三是责任界定和处罚标准模糊。在互联网药品信息中,互联网药品广告的申请人也可能是广告的制作者(药品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也可能是制作者(药品广告的经营者);而在制药企业建立的网站中,这三者更有可能合而为一。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与《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的处罚标准模糊不清。

二是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存在空白。一是门户网站或博客的广告链接缺乏监管。在互联网中,网络资源的免费和可链接是其重要特点。免费链接使得互联网的信息得以广泛传播,但药品信息需特殊管理,其发布资格受严格管理,但链接的网络特性却使管理出现了空白;二是药品信息网站的免责声明值得商榷。一些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登有免责声明,如中国医药招商网(http://www.bizyy.com/)在其声明中写道:“本站属于公共信息,非盈利网站,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本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声明给各类信息的泛滥提供了条件。

    针对目前互联网药品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尽快增加互联网对药品广告进行自查的规定。建议在《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增加互联网对药品广告进行自查的规定。增加这一规定,让药品信息网站进行自查,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互联网药品信息的任意传播。严格监管药品信息网站发布的信息,可防止虚假药品信息充斥网络;

二、规范互联网处方药药品信息的发布。为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保持一致,建议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增加对处方药药品信息发布的限制。涉及到处方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可能误导公众用药的信息,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必须设定权限、限制浏览,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同时,可增加对违法发布处方药药品信息的处罚规定;

三、规定药品信息网站的义务和责任。建议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增加药品信息网站,承担对药品信息内容审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互联网药品广告无论由谁制作,都需通过药品信息网站面向公众,只要获得了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资格并发布了药品信息的,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义务至少应包括,在采集、处理,发布药品信息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做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本网站内信息进行实时监控。这些义务和责任须明确纳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执法者执法的依据;

四、对网络链接进行必要的限制。建议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或《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增加条款,限制互联网药品广告的链接或转载。这样一来,可限制网站任意发布或链接药品广告;

    五、网站“免责声明”不能规避责任。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发布的信息虚假”的情况下才可能免责。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出台多年,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网站必须取得资格才能发布药品信息,没有理由相信网站不能辨别所发布信息的真伪,所以“免责声明”不能免责。(农工党江苏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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