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是全面依法治国政策实施推进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劳动仲裁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涉及劳动仲裁的虚假诉讼行为不断出现,劳动仲裁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现:
一、内部监督机制运行不完善。目前劳动仲裁内部监督法律依据主要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内部监督内容主要是针对于仲裁过程中回避、程序错误以及仲裁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理等,但对于已经生效仲裁裁决书存在重大程序和实体错误的情形未有明确规定,存在错误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无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我纠错进行纠正撤销。
二、外部监督机制覆盖不全面。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救济,但对于仲裁审理过程中的外部监督却一直缺位。上述救济方式不包含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的情形,法院不会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且一旦错过提起诉讼和撤销裁决时间,当事人将丧失法律救济的途径,一些生效的仲裁裁决明显错误无法及时得到纠正。
三、专门监督机关长期缺位。由于缺乏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仲裁行为进行主动全方位监督,目前劳动仲裁监督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都难以通过现行机制予以解决,其运行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纠错效果;另外内外部监督主体、内容以及监督方式相互割裂的情形,不利于对于劳动仲裁行为及时、全面、有效的进行监督纠错,无法形成良性的监督循环。
完善劳动仲裁监督制度,必须促进不同主体发挥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及时纠正劳动仲裁中存在各种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建议:
一、完善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上述规则由国家人社部在2009年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基础上进行完善后于2017年5月发布,但该规则缺失对生效裁判的自我纠错和外部纠错条款。建议国家人社部进一步完善办案规则,或者由各地有相应立法权限的机关进一步制定适合本地实情的仲裁办案规则予以补充完善,可以增加类似“如发现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的条款,同时应当兼顾劳动仲裁的时效性,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情形产生,应当就纠错撤销权条款限定一定撤销期限。
二、将劳动仲裁行为纳入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有长期民事审判监督经验,作为监督主体有利于提高监督成效。建议人民检察院将仲裁裁决书产生的裁决全过程作为监督对象,如建立仲裁委与检察机关的虚假仲裁案件线索移送审查制度;完善通过检察支持起诉、参与仲裁调解、督促执行等途径的支持仲裁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仲裁员违法行为的信息通告机制等等。劳动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的衔接有助于共同维护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所体现的精神要义。
三、尽快完善行业监督,形成多元化劳动仲裁监督体系。多元化监督体系有利于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优势,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早在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但时至2021年中国仲裁协会仍未成立。国家司法部等部门应当加速推动中国仲裁协会和各地仲裁协会的建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督规则,构建多元化立体监督格局,与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共同推进,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建议承办单位:人社部、最高检、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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