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力度的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但由于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起步晚,土壤污染治理体系不健全,加之土壤污染治理存在复杂性、难降解性、累积性和隐蔽性、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意识薄弱等,这些都加大了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并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是土壤污染的因素持续增加风险管控任务艰巨。各类工业农业在不断向前推进发展的同时,包括土壤在内的一系列自然物质遭到破坏,生态平衡被打破,导致更多的污染因素衍生发展。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大量煤矸石、固废在矿山周边长期堆积,产生的固体废物、尾矿库尾水、矿洞酸性涌水等,都会加剧周边土壤的污染。据统计,我国尾矿累积堆存超过140 亿吨,废石堆存超过500 亿吨,约有1.2 万座的尾矿库中,病险危库约占12.4%。这些都加大了土壤污染风险,增加土壤污染管控风险。
二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力量薄弱。土壤污染的修复大多都是采用挖掘、填埋等处理技术,土壤的生物修复技术及气相抽提技术等仍处于研究时期,没有系统化、工程化,导致土壤污染修复的技术支撑较弱。一旦发生土壤污染,单纯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很难将其修复,但其他治理方法不但成效较慢,而且所需成本相对较高,耗时也相对较长。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不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持续性监管来保障的。就目前的防治监管力度来看,相关法律不到位,导致土壤污染的监管工作存在源头污染不断地分化和扩展、污染问题不断衍生,导致防治难度加大。国土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责任划分与细化不到位,存在责任交叉的现象,从而拉长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线,影响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效率。
为此,建议:
一是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严格依照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逐项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举措,各地要出台实施细则,健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名录,与重点监管单位签署土壤污染责任书,明晰土壤防治各方主体权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企业采用内外监督的方法提升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效果。同时要将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政策有效融合,增强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根据土地使用用途和土壤污染源,将其进行划分类别,确定土壤污染瓶颈,以及监管准则,保证土壤防治更具专项性及科学性。
二是建立综合治理体系与监控机制。国土、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建立土壤污染治理监督管理体系,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公开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建设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健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区域内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单位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报告制度、土壤隐患排查制度、自行监测等相关责任。指导重点单位针对隐患排查、监测等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及时排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土壤污染重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要重点监管企业附近的农用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对于特殊生产企业如固废堆场、危废经营单位也要进行重点排查、管控与监测。
三是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土壤污染防治及修复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包含学科较多,不仅包含化学、环境工程,而且涉及物理学、微生物学,需多项学科协作分析。积极鼓励科研机构在防治技术上创新,选取典型的土壤污染区域,积极探索执行有效的防治模式。给予相关科研机构政策支撑,落实一批典型的土壤污染防治修复项目。加大工矿源头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建议承办单位: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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