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面铺开,现行的税收法规中对集体土地出让、转让等环节相关的税收政策尚未配合完善,导致以下问题:
一是现有增值税法规中未明确集体土地出让是否缴纳增值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免税范围。集体土地出让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据此推论可免征增值税,但依历史背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人为村集体,村集体应向受让人开具 “增值税发票”,用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但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免税条款仅针对国有土地出让,应由国土部门开具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没有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的先例,导致难以配合村集体开具免税发票。
二是增值税法规中未将“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可能导致炒卖集体土地投机行为,增加企业实际投建成本。现行税法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税,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删除了该条款。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全面铺开,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转让,应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现行土地增值税对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纳入征税范围,可能导致部分工商资本在乡村盘地,抬高集体土地取得成本,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
三是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未有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所得相关的免税规定。村集体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计征方式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亏损)×相应税率。在实际出让业务中,由于没有明确的免税规定,村集体为防范日后的纳税风险,一般直接以收入总额×相应税率向企业收取预计税款,将税负转嫁至企业。
为此,建议:
一、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免征增值税规定。减轻集体经济组织的税负压力,降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成本,税务机关也可配合代开免税增值税发票,加快集体不动产权证办理效率。
二、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研究出台相应减免政策。例如规定取得出让土地的企业,在转让时必须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才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三、研究出台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前述土地管理法未修订,并未考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土地的纳税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所理解的出让金,为可供其完全支配的金额,将自身纳税义务转嫁给企业,且为简化计算直接以收入总额乘以相应税率向企业收取。对此可由税务部门研究出台支持乡村振兴所得税减免政策,如:集体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低税率核定征收,并设计便于理解和计算的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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