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和生委员:关于实行阶梯式动态收费政策应对新农合断交现象的提案


国家在2003年开启新农合试点项目,并于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我国新农合参保人数为10.2亿人,2020年下降到9.98亿,就全国层面而言,新农合参保人数按不低于2%/年的比例递减。而在地方层面上,新农合的参保人数也同样呈下降趋势,如广西城乡居民医保2019年参保人数4586.64万人,2020年参保人数下降到4561.01万人,下降了0.56%,2021年截止10月份,参保人数4530.60万人,同期下降0.58 %,新农合断交的现象正逐年增多,影响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主要原因

(一)逐年增高的标准给群众带来越来越重的经济负担

我国刚推出新农合时每年保费只需10元/人,此后新农合保费连年上涨。当前我国对新农合的收费标准已由2021年的280元/人上涨到了2022年的320元/人,如按较普遍的农村一家六口计算,整个家庭新农合的缴费支出达到1920元,已经超过了农村群众4亩地的年收成。这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家庭而言的确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

(二)新农合保费年底清零规定让参保群众感觉不公平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虽不断加大了对新农合的报销优惠力度,如新农合大病住院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70%,高血压、高血糖、哮喘等慢性病也逐渐被列入新农合的报销范围等,然而对老百姓来说感触最深、意见最大的是新农合保费年底清零这一规定却没有任何改革和触动,这对于大多数一年没生一次病的农民来说,感觉新农合就相当于白买。

二、几点建议

(一)积极探索实行阶梯式动态收费政策。积极借鉴当前我国其他商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探索实行阶梯式递减收费政策。即建立购买新农合农民群众的健康档案,以最高优惠系数0.6为基数(最低折扣费),对连续两年购买新农合而没有产生报销费用的群众,在下一年继续购买新农合时给予0.8—0.9的优惠系数,并逐年往后类推进行0.6—0.7优惠系数的动态性调整。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在广大农民群众当中宣传好自觉维护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能有效保障农民群众对新农合的持续参保热情。

(二)积极探索取消年底清零制度的途径。探索取消新农合年底清零制度,积极研究实行新农合费用按比例累积制度。如可探索建立与医保类似的新农合个人账户,并将农民群众的新农合年末结余费用按20%—30%的比例累积到下一年度的新农合中。这样即便是认为自己就医需求不高的农民群众,也甘愿参保新农合。

(三)积极探索新农合和新农保联保制度。结合当前我国农村新农保养老金过少(参保的60岁以上老人只能每月领100多块钱的养老金)、青壮年农民参保热情低等现实情况,建议探索实行新农合和新农保联保制度。如可采取将参保新农合的青壮年农民的年内费用结余按一定的比例向新农保账户转移等措施,切实减轻农民每年购买“两保”时的经济压力,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自愿、自觉地为自己的健康和养老上一份“双保险”。

(四)结合乡村振兴加大新农合优惠力度。积极借鉴我国“十三五”脱贫攻坚时期在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在“十四五”乡村振兴时期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在农村、农民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切实提升新农合的优惠力度。同时,通过在增强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夯实新农合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等方面作出制度性改革与安排,推动新农合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病有所保、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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