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2019年12月4日第7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施行后,为了落实上述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0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然而,据大量建设工程企业反映,虽然银行为企业开通了显示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银行账户,但是由于银行系统未将该信息共享给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导致执行法官在查封企业账户时无法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直接识别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在相关条款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一、查封企业银行账户导致的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两类账户开设工作,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第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外,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而人民法院基本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目标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采取冻结措施。
从建设工程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目前各地银行在开设账户方面实现了对目标企业的一般账户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区分,但是,在大部分保全案件、执行案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冻结的情况下,由于银行系统未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放相关权限,法院依然无法直接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识别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导致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对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进行限制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未按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示账户性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冻结后,虽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在审查后确认被冻结的账户确实为农民工专用账户后进行解封。但是,执行异议审查毕竟需要时间,在此过程中无疑会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造成影响,不但加重了建设工程企业的压力,也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负担。而且,在执行异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权利寻租的空间,不利于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被错误查封的问题,继而频频导致农民工的群访群诉行为,造成企业的压力,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完善建议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切实解决建设工程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所面临的上述问题,现提出建议如下:
(1)进一步优化银行账户的命名规则,打通银行与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对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识别。
(2)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3)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以上建议,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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