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自1993年7月2日颁布至今,共进行一次修订和2次修改,现行《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以巩固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是我国的农业基本法和制定其他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依据,为推进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制定奠定了基础。但结合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现行《农业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空间不对称。现行《农业法》最新修订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共十三章九十九条,涵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等多个领域。同时国务院于2018年开展部门机构改革,组建农业农村部,其职能正全面转向涵盖范围更广的农业农村领域(如:新增了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领域)。现行《农业法》由于与改革时间和空间上的滞后性,导致其涉及领域已不能满足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法律支撑需求。
二、支持支撑不充足。在现行《农业法》基础上,我国相继出台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均能在新组建农业农村部依据职能履职履责中开展对应性应用,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但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等领域仍存在部分法源缺失,导致农村管理工作及农民利益保障矛盾时有发生。如: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现状是法源缺失,司法裁判分歧很大。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涉及宅基地的第62条、《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宅基地的内容、继承编第1122条仍未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建议:
一、修订调整《农业法》。依据上级机构改革调整内容,启动新一轮《农业法》修订工作,建议新修订《农业法》调整为《农业农村法》,作为新时期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基本大法,拓展其法律内涵和覆盖面,充分保障法律层面和实际工作层面时间空间上的一致性。
二、完善农业农村法律支持体系。依据农业农村部“三定规定”调整内容,在十四五期间,探索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发展和深度参与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支撑。加快《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研究及立法工作,为落实农民住房保障、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推进农村资源有效利用,带动区域乡村振兴发展奠定基础。通过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居环境治理等多领域法律法规,补齐法源缺失,逐步完善以《农业农村法》为基本法的农业农村领域法律体系建设。
三、构建农业农村法律宣传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体系建设,构建部省指导、市县(区)主导、乡镇(街)主体的三级农业农村相关法律宣传推广体系。逐步增强农业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主动学法、守法、用法、敬法的自我认识,充分合理保障农民主体利益,维护农业农村领域公平正义,营造良好宣传推广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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