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及时的修改,在吸收和借鉴企业合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司法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和确认,以促进中国特色的企业行为规制制度的发展完善,特别是要正式建立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案据:
自2020年3月起,在服务“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背景下,我国开启一场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从最初在深圳市宝安区等六家检察机关的第一期试点,到2021年4月扩大至包括北京等十个省(直辖市)的第二期试点,再到今年3月份改革即将全国铺开,两年来的改革试点试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试点检察机关勇于担当作为,不仅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了较为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还通过延伸办案职能,将“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办理了一批企业合规案件,挽救了不少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
在百余家试点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所示,一些企业通过合规考察实现了“去犯罪化”经营,摆脱了被起诉、被定罪的命运,避免了因此造成商业机会丧失、员工失业、科技创新流失、地区经济受损等连锁后果;也有一些高风险企业在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指导下,进行了有针对性合规整改,弥补了企业管理上的制度漏洞,消除了潜在的违法犯罪隐患,助力构建守法合规的营商环境。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受限于国家监管资源和企业管理能力,一些企业的经营方式较为粗放,存在遗留的违法犯罪风险。现阶段,需要深刻理解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在企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寓“教”于“罚”。而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积极举措,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有助于改变检察机关在企业犯罪案件中的公诉方式,也有利于激励、监督和教育问题企业调整内部治理结构,去除隐藏于经营模式中的风险根源,对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自我监督、自我发现、自我调查,从而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进而获得更多的盈利收益。
但是,由于这场改革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的,未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监管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积极性能否保障,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试点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这也可能会制约改革试验的效果。尤其是,因为未获得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检察机关通常只能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将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企业案件作为试验对象,这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合规效果。一些试点检察机关尝试探索扩大适用案件范围、延长合规考察周期、加大适用企业合规的罪刑幅度,又将面临着改革实践超越法律的质疑。
因此,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及时的修改,在吸收和借鉴企业合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司法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和确认,以促进中国特色的企业行为规制制度的发展完善。
方案: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订规划。
(2)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并将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通过合规整改验收合格作为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3)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增加“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六章,包括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合规不起诉的对象与合规不起诉的启动阶段等基本要素。
以上建议,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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