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建设,形成了关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部署,将我国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推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度。但目前,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得到根本缓解,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缺乏体系性、整体性制度安排,既难以将陆地自然生态保护和海洋自然生态保护统筹纳入统一制度框架体系之中,又缺乏海洋强国建设的基础性法律,现有法律制度在海洋生态要素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海洋生态区域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不足。迫切需要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立法研究、加快海洋生态文明立法进程,为进一步提升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洋建设目标提供“良法”保障。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编纂环境法典,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统一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提升生态环境保护陆海统筹能力和水平。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开展环境领域立法法典编纂研究纳入立法计划,目前正在组织相关论证工作。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中,应在对海洋既是“水”的一种形态、也是与陆地相对应的一种生态系统、更是地球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认识基础上。认真研究“十四五”规划及“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将“推进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建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多方共治、运行顺畅、协调高效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转化成为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一是在环境法典总则中确立统一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为陆海统筹提供法律原则基础。二是按照陆海统筹的系统性思维,将海洋生态保护纳入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法编”,用专门章节规定海洋生态要素管护的政府职责,建立专门的海域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海岛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的制度;同时,在相应章节中规定对滨海湿地、海岸带和海洋自然保护地这三种海洋生态区域的保护制度。三是在污染控制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规定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制度。
2、对现行相关立法进行梳理,为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提供立法资源,也为环境法典规定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配套性实施规则提供基础。我国已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纳入立法计划,但目前进展缓慢,需加快立法进度。海洋基本法将对海洋强国建设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必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也涉及到与环境法典编纂的关系处理问题。目前,我国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自然保护区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之中。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也对海洋生态保护发挥着规范作用。为此,应对海洋基本法的制定和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系统性梳理,合理确定海洋基本法和环境法典的相关制度并建立衔接机制;系统考虑配套性法规、规章、标准体系建设,确保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虽被列入全国立法计划,但何时出台尚不确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在 2017 年修订后,2018 年国家机构改革之后的立法修改尚未完成,致使省级层面海洋生态环境制度化建设因上位法规范不足,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建议抓紧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的法治体系建设。(吕忠梅系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常委,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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