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良娟代表:关于对医疗保障立法的议案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20-06-01 00:00:00 编辑:胡文生

一、理由综述
医疗保障制度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制度体系,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已不相适应,导致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推行缺乏法治引领和保障。
(一)法律体系对医保制度支撑不足。
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能适应制度内容多样化、覆盖人群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改革困难具体化等改革发展趋势,不能有力支撑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运行和整体发展。
(二)法律规范与医保改革不相适应。
医保制度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扩展为医疗保障,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医疗保障机构也已成立,现已探索开展“4+7药品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等一系列改革。而社会保险法关于医保主管部门、参保登记程序、缴费条件等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发展实际。同时,改革势必触动利益格局,很多实际问题又缺乏具体依据,如医保监管和执法中,对各种医疗乱象存在固定证据难、调查取证难,违法违规界限不清、行刑衔接不畅、违法犯罪审判处罚难等,对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基金安全可持续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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