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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良娟代表:关于对医疗保障立法的议案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20-06-01 00:00:00  编辑:胡文生
  
 

一、理由综述

医疗保障制度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制度体系,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已不相适应,导致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推行缺乏法治引领和保障。

(一)法律体系对医保制度支撑不足。

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能适应制度内容多样化、覆盖人群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改革困难具体化等改革发展趋势,不能有力支撑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运行和整体发展。

(二)法律规范与医保改革不相适应。

医保制度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扩展为医疗保障,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医疗保障机构也已成立,现已探索开展“4+7药品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等一系列改革。而社会保险法关于医保主管部门、参保登记程序、缴费条件等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发展实际。同时,改革势必触动利益格局,很多实际问题又缺乏具体依据,如医保监管和执法中,对各种医疗乱象存在固定证据难、调查取证难,违法违规界限不清、行刑衔接不畅、违法犯罪审判处罚难等,对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基金安全可持续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法治运行与保障需求差距较大。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主要以国务院和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大量政策文件呈现效力层级不足、碎片化、不统一、过渡衔接不足的状况。现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待遇保障水平是由统筹地区通过地方政策性文件来确定,医保基金使用的区域性风险日益凸显。医保领域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2001年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不能满足医保支付方式、药械集中采购、基金财务管理和查处基金违法行为的新要求。

二、具体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将医疗保障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尽快启动医疗保障法的立法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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