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浪费立法问题的提案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16 00:00:00 编辑:胡文生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社会上特别是消费领域提倡的勤俭解决,收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重视,奢侈浪费之风得到了有效喝阻。然而在经济生产、基础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让人触目惊心的浪费现象;因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利用不充分而造成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建议:仍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立法工作,切实厉行节俭、反对浪费,自上而下扭转社会风气。国家应出台《反浪费法》,并加大对此类浪费现象的监督惩戒力度。
正 文: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唐代诗人李商隐在其诗作《咏史》中写道,这是对历史上王朝兴替,个人成败荣辱的高度概括总结,是中华文明能够一脉相承,历久弥新的重要因素。艰苦朴素一直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告诫全党同志:“要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提倡艰苦朴素、同甘共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受社会风气影响,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贪图享乐、腐败堕落,进而带动社会风气进一步絮乱,突出的表现为个人本位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滋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出台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坚决惩治腐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有力的提升了党的形象,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同时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社会风气为之一振。虽然在各类公务接待、会议等方面浪费之风得到了有效的喝阻,但是社会上各个领域的浪费之风仍然存在,勤俭节约的风气尚未形成。
一、政府投资及工程领域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日常人们在餐饮方面的浪费已经是惊人,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工程领域的浪费更是让人咂舌,特别是一部分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因为部分领导者的决策失误,导致工程立项、开工仓促,程序执行随意,直接导致损失浪费现象等严重问题,仍时常见诸报端。
二、生产领域的浪费现象仍需警惕。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生产的盲动性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但是一旦经济增速放缓,生产过剩就成为进一步拖累经济发展的包袱。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共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解决生产领域的浪费现象提出了方向。但是我认为,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常态,并能够长久的巩固改革成果,仍需要立法加以规范和监督。
三、各类自然资源的浪费依然存在。我国是世界上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但也是人均资源占有率相对匮乏的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固然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保障,但是当前人们的节约观念仍有待加强。例如:水资源的利用水平仍需要提高,特别是对污染水的治理和利用仍需加强;进一步提高煤炭的利用水平;加速风能建设的同时,有效的解决风能建设中并网发电的关键问题等现实问题。
四、社会资源仍待进一步优化整合。公共性的社会资源配置不均衡,是造成目前人民群众认为社会资源短缺错觉的主要原因,也无形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以教育、医疗等为例,因为分配整合不到位,造成了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在社会中形成了一连串的反应:一方面所谓的看病难、入学难、天价学区房等;另一方面基层学校生源少,基层卫生院、所患者少等现象互相矛盾,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仍需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立法工作,切实厉行节俭、反对浪费,自上而下扭转社会风气。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应出台《反浪费法》。目前,国内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针对特定机构和人群的规定。另有多部法律、规定涉及反对各个领域浪费,如:1996年4月6日,由审计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是对建设工程中因人为因素引发浪费、犯罪的明确规定。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反浪费的专门法律,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一部覆盖反对社会各个领域浪费现象的专门法律,使得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各类严重的浪费现象能够有法可依,并警示教育群众。
2、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明确日常监督主体。反对浪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界定行为是否违法。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东风,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机构对浪费行为犯罪的监督主体责任,赋予监察机构这样一项使命,全面的加大反浪费行为的力度,切实有效的整饬社会风气,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赵吉光,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吉林省委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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